关于印发《邵阳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旅游局文号:邵旅[2011]20号
颁布日期:201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邵阳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邵旅[2011]20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市、法治邵阳、阳光执法建设,推动我市旅游依法行政、旅游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现将《邵阳旅游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旅游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邵阳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邵阳市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2、《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

2009.5.1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10.1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7.1

地方性

法规

4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

2008.11.28

5

旅行社投保旅游社责任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

2001.9.1

6

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2001.12.27

7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1.1

8

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10.28

9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融资旅游社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2010.8.29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23项)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2、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3、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4、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6、(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款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款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7、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8、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9、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处罚种类: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10、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1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12、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13、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1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处罚种类: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1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处罚种类: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16、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处罚种类: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17、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8、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

22、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

23、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

处罚种类: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申请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九条

2.对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

3.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