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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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执法、交通运输、铁道、编办、教育、司法、法制、残联、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民政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市、县两级救助管理站和雨湖区、岳塘区救助管理办公室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6.负责对在救助期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氏人员,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遇到求助人员时,应先详细询问其家庭住址,对有自行返乡能力的应直接将其送往返回原籍的汽车站或火车站;对一时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又要求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应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所辖区域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等,要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员身份查寻工作。对故意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包括肢残、精神残疾)遗弃,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负责对在救助期内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并出示死亡报告。
(三)财政部门
1.合理安排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卫生部门
1.确定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各定点医院负责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收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风病人做好救治工作,病情稳定后转送民政部门。
2.指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知识等培训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等职责。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
(六)交通运输部门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等周边地区,以及繁华街道、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室);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所在辖区内的救助管理站(室)求助。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设立市救助管理站,各县(市)分别设立救助管理站,雨湖区、岳塘区设立救助管理室。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相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和护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市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室、救助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导向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
(三)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协调配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主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推往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中将学龄前儿童和有智力残疾儿童直接送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对智力正常的学龄儿童由湘潭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申报市教育局批准,按就近入学政策,送流浪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县(市)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生活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要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参与。
五、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和安置工作
(一)城区范围内发现病卧街头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风病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110指挥中心或120急救中心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救助单位应根据所送单位提供的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准确地址,按管辖地通知所属区域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市救助管理站甄别确认后,详细填写《受助人员救助登记表》,并加盖本辖区救助单位专用章。
(二)对严重的醉酒人员由发现的公安、城管执法等执勤单位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就近医院抢救。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麻风病人、醉酒等人员的救治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具体救治办法由民政、财政、卫生、公安部门协商制定。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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