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田灌溉水费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2〕53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田灌溉水费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2012年湘潭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取消农业水费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农业水费后农田灌溉水费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取消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灌溉水费,该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涉及韶山灌区县、乡水管机构提留部分,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核实后拿出具体支付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中、小型灌区、村组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非灌区农业水费的取消时间以及县、乡财政农业灌溉水费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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