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潭市发〔2009〕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计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5年内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的社区办公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建设与新型城市化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设要求和标准

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九华和昭山示范区)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一般以2000户左右居民为一个社区,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建设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工作用房和配套的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工作用房要求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水、电、卫等设施配套齐全,接入有线电话和宽带网线,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建设,达到入驻办公的要求。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通过验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将社区工作用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建设单位不宜直接建设或需要几个建设单位共建的,建设单位提交代建书面申请,按相关标准交纳代建费,由政府统一建设。小区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含本数),按每平方米12元交纳代建费;小区规模在1000户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代建费。

三、职责分工

1.市城乡规划局要将全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新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或其他民用建筑时,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代建申请,核定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代建费,代表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负责代建费用的收缴。

3.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专用账户,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资金收缴细则,并负责将统筹资金用于市城区的社区建设。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建成后的居住小区,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接管,并尽快落实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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