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许可审批、监督管理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我州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服务环境,促进我州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新型的登记制度和配套监管制度,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我州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改革现行企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不高、行政性干预过多的登记体制,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服务环境,促进我州经济社会进一步繁荣发展。

(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以市场主体和市场为导向,充分放权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三)坚持权、责协调统一原则。坚持权、责统一监管标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和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协调统一,有效促进登记、监管改革到位。

(四)坚持主体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和信任市场主体的自治能力和水平,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真正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三、改革目标

(一)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改变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的登记模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业成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坚持以市场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把生产经营权交给市场主体,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权力留给综合经济部门,大量的服务、协调、监管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三)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改革“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改变部门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的管理现状,按照权、责协调统一的原则及“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登记与监管职责,实现登记监管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四)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加大政府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四、改革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缴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在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凭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产权单位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

(三)推行“先照后证”,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减少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含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清理保留的39项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金融、证券、保险、融资担保、期货交易、小额贷款、危险化学品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详见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清理保留的39项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必须取得相关部门前置审批许可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批后,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四)实行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制度。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制度。市场主体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申报上一年度基本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湖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

(五)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存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情形的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统一登记管理信息。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商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传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各相关部门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

(七)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和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五证同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大力推进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实现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八)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年检验照、企业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五、配套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州工商局、州编办、州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工商局,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工商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州工商商事制度改革和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研究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简政放权,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全国人大通过保留的39项前置审批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调整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加强部门联系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与商事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审批监管措施,形成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州商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及市场主体后续监管“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按照统一规定、标准和时限,及时对涉及本部门审批监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行有效监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公示监管对象信息。要对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宽进严管”的监管联动机制,为后续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加强宣传引导。统筹抓商事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强化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展开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商事制度改革相关部门的职责

http://www.xxz.gov.cn/xxgk/zzfxxgk/fgwjjd/gfxwj/201512/t20151217_194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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