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函〔2010〕10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
张政函〔2010〕105号
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已于2010年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的批复》(湘政函〔2010〕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实现张家界跨越发展、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重要时期,也是按照“一城两区”的规划思想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的关键时期。强化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是引领城市科学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布局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规划区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重大意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张家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范围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确定永定区和武陵源区的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572平方公里为城市规划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三、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局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直接审批中心城市的建设项目,承办两区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由市以上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需要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市规划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除市规划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有关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如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张家界市城市规划空间地域界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