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审批工作程序的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审批工作程序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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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审批工作程序的意见
张政办发〔2014〕10号
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切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廉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审批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审批依据为《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09〕7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张政发〔2010〕5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31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办理。
二、本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报建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公司)在申请许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时,应按相关规定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白蚁预防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三、可提出申请缓减免报建费的建设项目包括市本级公益类、政府性投资建设类、房地产开发类、其他市场投资经营类建设项目,不包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建设项目。
四、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的申请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批示提出缓减免的具体建议。凡初审后缓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缓减免金额在100万—200万元的,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缓减免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建设项目报建费缓减免事项,原则上每季度提交一次。
六、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宗地土地出让收益返投事项的审批工作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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