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张家界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明电〔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张家界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明电〔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的《张家界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张家界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根据2010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湖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组织领导

因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调整张家界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常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华、市环保局局长褚新年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张家界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兆杰任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内容

(一)全面开展金属开采及冶炼行业污染整治

对2009年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及领导批示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省政府、省环保厅确定应取缔关闭的铁矿企业是否按要求拆除生产设备、是否断电停水、是否吊销营业执照;重点检查停产整治和限期整治的镍钼开采冶炼企业整改情况,对没有整治到位的企业坚决不能恢复生产;加强恢复生产镍钼开采加工企业重金属排放情况的监督监测,对未按要求整改或限期未整治到位恢复生产的企业从严查处;对没有按要求安全移址处理的仙人溪铅锌矿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安全移址处理;对受企业污染排放造成水、土壤环境重金属严重超标、环境质量恶化的重点区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开展综合整治,妥善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对关闭、停产整治和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企业,由市监察、环保等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二)全面开展城市及周边地区洗涤行业污染整治

对城市及周边地区从事洗衣、洗被、洗碗服务,废旧塑料清洗加工,以及汽车保养清洗等洗涤行业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是否有隔油、沉淀等污水处理设施,是否使用含磷洗涤剂等问题,研究制定清洗行业环境整治的具体标准要求,对直排和超标排放的洗涤企业限期治理,对整治不达标而影响饮用水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洗涤行业实行关停。

(三)继续开展医疗废水污染整治

对2009年医疗废水专项整治排查出的问题开展后督查,按照整改提出的要求整治到位。对无故不按期完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擅自停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医院从严查处,并由市监察、环保等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全市饮用水安全。

(四)加强对化工、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

督促张家界奥威科技有限公司等医药化工企业搞好废水达标排放,对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必要时由监察、环保等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和污泥处理以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情况进行重点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对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检查企业使用、产生、储存、处置情况,检查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运转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应急处理设施、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措施、是否实施转运联单制度、是否建立相关台账,对环保处理设施不到位、没有应急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五)进一步开展城市噪声环境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建筑施工、金属材料切割加工、娱乐经营、商业广告宣传等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对超标排放噪声的扰民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取消评先资格。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强化挂牌督办、后督查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行为;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在资金项目、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环保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查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企业、清洗企业、噪声排放企业、医疗机构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国控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减排项目进行督查,并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

各区县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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