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长住建发[2012]217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2]217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促进我市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有线电视的实际情况,现将广电网络配套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文件精神和《长沙市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1年-2030年)》,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公共设施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均应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建设单位负责红线范围内的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机房、管线、分布系统、公共接入点等),其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或参股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

四、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颁布的有线电视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和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须包括广电网络配套设施设计内容。

五、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作为项目建设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或湖南有线长沙网络公司办理验收及入网手续,并开具入网证明后,方可进入联合验收程序。

六、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对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施工企业进入现场开展广电网络建设、改造施工要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对广电网络设施设备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广电网络建设,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网络设施、设备,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当征得广电部门的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迁移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各建设、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活动中,不得危及广电网络设施的安全或妨碍线路畅通,对可能危及广电网络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广电部门,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负责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坏广电网络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广电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的建设开发环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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