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政办明电[2010]97号
颁布日期:2010-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的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的政策意见

省林业厅

为了支持全省林区抗洪抢险工作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备用木材采伐限额优先用于抢险救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如急需木材,可根据需要就地、就近实施砍伐,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免收育林基金等相关费用。

二、在抢险救灾期间,因救灾需要占用林地的,可先占后办或边占边办占用林地手续,事后补齐欠缺手续,同时免除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占用林地涉及国有林区的,省林业厅积极协调国家林业局采取特事特办政策。

三、各级征收的植被恢复费可用于抢险救灾期间林业生产、生活设施的恢复建设。

四、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局和地方国有林场因水灾造成倒塌的房屋全部纳入林业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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