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减轻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养殖业造成的影响,稳定全市家禽业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苏政传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我市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养殖场(户)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户),以2月底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财政按每只种禽(包括鸡、鸭、鹅、鸽)12元、每只特禽(鹌鹑等)2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维持补贴。
二、对全市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孵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今年2月15日到3月15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只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市级龙头企业(商品禽)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按2月底商品禽存栏数,补贴标准为:肉禽(鸡、鸭、鹅、鸽)每只2元,生产蛋禽(鸡、鸭、鹅、鸽)每只3元,鹌鹑每只0.2元。其他规模养殖场(户)由各市(县)、区按商品禽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县)、区在年度省级高效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中,要优先扶持家禽规模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
四、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偿。对因H7N9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的,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财农〔2004〕79号、锡农林发〔2004〕第118号)执行,由各级政府给予经费补贴。
五、扩大活禽加工收储。各市(县)、区要组织引导家禽加工企业扩大屠宰、加工,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逐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充分挖掘社会收储能力,加大活禽和禽蛋收储,拓宽市场销路,减轻存储压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销售,在严格检验检疫的基础上,对手续齐全、检验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六、加强金融保险支持。对从事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所需融资,通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基金等省级财政信用平台予以支持。各市(县)、区政府要从当地家禽生产实际出发,由财政安排部分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资金困难。要扩大家禽业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对有参保意向的规模养殖场(户)要及时纳入保险范围。对参加保险的养殖场、农户所遭受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组织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及时进行理赔。
七、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公众疑虑,恢复市场信心,促进市场流通销售。加强家禽产品产销对接,引导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等集伙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家禽消费。引导居民消费冷鲜家禽产品和熟食制品,转变家禽消费方式,促进家禽交易和生产方式转变。
各区的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享受省级财政扶持的同一项目,市级不予重复补贴。江阴市、宜兴市的补贴经费自行承担。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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