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徐政通〔2009〕28号
颁布日期:2009-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徐政通〔2009〕28号

为认真贯彻全国治超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关于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徐州实际,决定开展“百日三联”(利用100天时间,实施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市县联动)治超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二、严格路检路查。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及时制止路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明显超限超载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检查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扣留措施,中止其违法行为。除罚款外,对超载车辆驾驶员,由公安部门给予计分处理,超载30%以下的扣2分,超载30%至100%的扣6分。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一律扣留驾驶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交通部门对违法营运的单位和驾驶员,按规定登记、抄告违法信息。

三、加强源头监管,控制源头超载装货。经贸、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规范港口、码头、矿山、煤场、沙场、石场等场站经营行为,禁止超载装货,禁止为非法改装、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装载,清理取缔非法经营的煤炭、沙石、料场等货场。对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装货、配货的货运场站,交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监察、安监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货源单位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交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法采取责令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切割、不予登记上牌、清理取缔、罚款等措施,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五、严厉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组织违法运输车辆强行闯岗、恶意堵车、跟踪、威吓执法人员以及为违法车辆通风报信等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恪尽职守,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宣传、经贸、公安、交通、安监、工商、质监、财政、法制、监察、纠风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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