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扬州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扬州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13年扬州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扬州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http://www.yangzhou.gov.cn/yzxxgknew/G0200/201305/3231d2de9ee146fd99bb3bad2dee84da/files/8c029ddfb7b94a0b9a12bd5ca54cc102.doc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2013年扬州市级现代服务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提速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扬发[2011]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使用基本原则:引导产业,扶持项目;锁定基数、超基奖励;先期投入,择时退出。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2013年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邗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市直各相关企业。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当年用不完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二章引导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条引导重大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当年在建的重点项目,优先扶持总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每个产业确定1-2个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1、旅游业。扶持商务旅游、文化旅游、民居客栈群等项目。

2、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扶持与“智慧扬州”打造和软件人才引进相关的项目。

3、文化产业。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培育本土重点文化企业。

4、科技服务业。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和科技金融类项目。

5、现代物流业。扶持为实现“百万标箱、亿吨大港”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和企业。

6、金融服务业。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企业投资;扶持新引进的总部级、省级金融机构的后台、数据中心等。

7、商务服务业。扶持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8、商贸流通业。扶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改造、批发市场现代化改造、传统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9、家庭服务业。扶持面向居民生活的康体、健身、养老等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10、其他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推动服务业重点工作。

1、引导重点行业完成关键指标。根据各重点产业年度目标基数(详见附表)完成情况,对各产业年度扶持资金作适当增减,扶持完成任务的企业和项目单位;同时,本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该产业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2、引导服务业企业增加税收贡献。当年新增纳税总额过l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企业;实现服务业税收l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每增加50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扶持。

3、扶持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

4、引导港口物流业发展。通过京杭运河航运的集装箱从扬州港中转的,2013年达到10万标箱的;2012年未在扬州港进出的内外贸企业,在2013年进出扬州港达500标箱以上的;扬州港(一港三区)公共码头2013年吞吐量比2012年增长50%以上的,给予港口经营企业扶持。

5、引导总部和楼宇经济发展。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职能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等中心;本省100强企业新建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

6、引导会展经济发展。对在市区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以上展会进行扶持。

7、引导其他新兴服务业发展。重点扶持符合《扬州市新兴服务业发展规划(2012-2016)》发展方向的项目和企业。

8、引导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创成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的集聚区和新授牌市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实施的省、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探索引导资金有偿使用。设立1000万元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灵活运用股权、债权投融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并择时退出。

第七条支持服务业牵头部门开展重点工作、重大招商活动等,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程序:

1、下发通知。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申报通知。

2、组织申报。由各区服务业牵头部门和市服务业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3、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4、“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的扶持,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

第九条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的引导资金安排方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使用计划。区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所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区级配套资金一起拨付给企业;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引导资金,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跟踪,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按进度实施项目。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市服务业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毕一个月内将自我评估报告报送所在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在初审意见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对评价结果好的项目,在其他政策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对评价结果差的项目,不予兑现引导资金。对不提交绩效评估报告或在评估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或单位,取消下一年引导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在2013年底,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引导资金集中兑现,并在2014年一季度对整个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2013年全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基数指标

序号责任部门主要任务

1市旅游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旅游局)1、接待入境游客70万人次;

2、接待过夜游客400万人次;

3、新增市级旅游度假区2家;

4、新增古城街区民居客栈200个床位。

2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经信委)1、新认定软件企业50家;

2、新认定“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4个;

3、新认定“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5家。

3市文化产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1、新增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2家以上;

2、非遗项目商业化改造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2家以上;

3、新增年演出80场以上、观众累计在5万人次以上的文化演出企业1家。

4市物流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发改委)1、扬州港(一港三区)货物吞吐量6千万吨;

2、集装箱50万标箱;

3、新开工10亿元(或1亿美元)物流项目2项。

5市金融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金融办)1、人民币存贷比达到62%;

2、直接融资75亿元;

3、建成3家科技小贷公司。

6市科技服务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科技局)1、设立科技天使基金1家;

2、新增市级科技孵化器面积15万平方米;

3、新增产业技术研究院1家以上。

7市商务服务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发改委)1、新增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3个;

2、牵头举办1场省级以上会展活动;

3、市级以上商务服务业集聚区载体和项目建设当年投入10亿元。

8市商贸流通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商务局)1、新开工商业综合体面积30万平方米;

2、牵头举办2场省级以上会展活动;

3、扬州打造成全国“三把刀”行业示范基地。

9市家庭服务业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社局)1、新增营业收入过千万龙头企业3家;

2、牵头举办1场省级以上会展活动;

3、年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8000人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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