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体育局文号:扬体发[2011]79号
颁布日期:2011-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扬州市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体育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省体育局有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体育局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市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第七条局长出访、较长时间出差、休假和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出访、较长时间出差、休假和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第八条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九条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市体育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以及体育工作政策和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须由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在作出重大决策、起草制度和规定草案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二条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局的决策和有关决定,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为决策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十三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办公室负责局每月主要活动安排和局上月活动落实情况,印发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市体育局的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第十五条制定各项文件、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规范体育行政审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制定的政策和体育工作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各直属单位发布涉及市体育局重要工作部署和体育发展重要事项等,要经过市体育局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体育局报告。

第十九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完善督办制度,确保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局党组决定、局长办公会决议和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适时跟踪督查催办。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督办事项,应按照督办要求和时限抓紧落实。逾期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重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坚持廉洁从政

第二十五条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非中共党员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局纪检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可列席党组会。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家或省市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企业、社会团体任职等事项;研究决定局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人员配置等问题;研究直属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重大改革;研究局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局党组自身建设,组织好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需要党组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出席,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全市体育工作的重要方针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体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审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确定以局名义拟定的规定、办法和制度;审议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重要财务支出、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审定市体育局授予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讨论决定下级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全市性体育工作会议有关事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行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召开一次(本月底或下月初),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席。

行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本月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月主要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召集和主持专题办公会议。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出席。

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或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通报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讨论确定有关工作方案以及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应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行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四条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题办公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由议题责任部门负责,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对涉及全局的重要议题,应报局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市体育局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第三十六条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综合性会议。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市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三十七条凡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专业性会议,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提前递交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局领导审定。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三十八条坚持市体育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党支部书记组成。机关党总支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市委市政府和省体育局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6次,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负责办理公文的收发、核稿、传阅工作。除局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将公文报送局领导审批,也不直接向局领导查询公文审批情况。

第四十条各县(市、区)局、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体育局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文传阅按照“方便工作,讲究效率”的原则办理。其中,请示件先由主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送分管局领导阅示,根据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再送其他局领导阅示。对请示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回复。

第四十二条公文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是不涉密的文件,都要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不再另行发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报送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局管干部人事任免、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其他部门、单位工作时,主办部门应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交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由局领导审签后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办部门核稿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体育局办公室报送信息。对外发布一般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经局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章内外事活动规定

第四十八条局领导出访或出国培训,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经局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出访或出国培训,由所在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局领导接待外宾,由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五十条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客情。省体育局机关处室、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和兄弟省市体育局领导的公务来访,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对口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给予协助。各县(市、区)体育部门负责人来局汇报工作,一般事先预约,经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由对口处室负责安排。

第五十一条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邀请市领导和省体育局领导出席活动或会议,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邀请。

第五十二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大型体育活动中任职或出席礼仪性活动,本着“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从严掌握。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过局长批准或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邀请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中任职,一般要有书面请示;出席礼仪性活动,一般提前一周提出请示,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十一章纪律要求

第五十四条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上级的部署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体育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体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体育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体育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体育局同意。

第五十五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

第五十六条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以外,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不得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履行逐级、事先请示报告制度,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报告。日常工作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书面请示报告。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五十八条局长出差、休假,需按规定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出差、休假,需事先向局长报告。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需事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超过一周的报局长同意;因私事(病)请假,须经局长同意。

第五十九条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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