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12〕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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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行为,明确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效益,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京口、润州、丹徒新城、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建成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融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必须移交专业单位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
本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排水(含雨水、污水);园林绿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公益性广场;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与以上设施相配套的附属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养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除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养的市政基础设施外,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养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城建办)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验收和接管移交;核定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筹资标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设施的接管;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国道、省道的慢车道、人行道及其路牙的接管;协助京口、润州区政府和“三山”景区管委会做好环卫保洁接管工作;对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范围的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市园林局负责市级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道路绿化、园林绿化景观设施、公益性广场的接管;对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区属绿化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区排涝设施的接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国道、省道主车道(含桥梁)的接管;负责城市快速公交附属设施的接管。
京口区、润州区政府和“三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环卫保洁接管工作。
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以及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依照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各自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经费的筹集、拨付。
四、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相应的管养主管部门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市政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管理。
五、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相互衔接。
1.住建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及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时,须邀请相关管养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参加。对管养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2.管理养护单位有责任对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管养主管部门备案。
3.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养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1)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交底;
(2)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设计变更;
(3)竣工验收或预验收;
(4)隐蔽工程及雨污水闭水试验;
(5)管养主管部门已向投资(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它活动。
六、项目建成后,投资(建设)单位须及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交付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城建办提出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向管理养护单位移送相关材料。
七、市政基础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1.市城建办接到投资(建设)单位的移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建设)单位、管养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2.投资(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须组织管理养护单位完成现场核查,提出缺陷整改意见,并与移交申请一并上报市城建办。
3.投资(建设)单位对缺陷整改的结果负责。投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须再次邀请管养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单位实地核查。
4.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由市城建办组织投资(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召开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会议。会上,管养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单位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移交管养交接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建管双方自签署管养交接协议之日起,管理养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设施养护起始日期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八、工程项目部分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且投资(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实行分段移交。
九、对尚在保质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投资(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养护单位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建设)单位代施工单位支付。
对超过工程质保期且项目审计工作已结束的市政基础设施所出现的相关工程缺陷,对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后出现的非施工缺陷,由接收管理养护单位进行修复,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批准的经费渠道列支。
十、投资(建设)单位和管养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建办牵头,组织相关管养主管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十一、市发改部门在核批项目概算和审计部门审计工程决算时,应将市政基础设施3年管养费用包含在内。投资(建设)单位在签订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协议后,须一次性将3年的管养经费上交当地财政专户,或由当地财政部门从投资(建设)单位市场化运作的资金中扣缴。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收缴标准,由市城建办牵头相关部门按国家、省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现行的养护维修标准测算,报经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的征收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十三、绿化管养、环卫保洁等项目,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管理养护单位。
未实行市场化作业的道路、排水、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保洁、绿化、公共交通、城市山地公园、公益性广场等设施,管养费用与管养工作量挂钩,实行企业化核算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十四、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包括日常管养费用、考核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每年按管养经费的5%列支考核管理费,主要用于相关部门的考核管理;每年按管养经费的10%提取不可预见费,专项用于管养中的计划外项目的开支,项目开支需经审计后拨付。日常管养费用的拨付,对已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绿化管养、环卫保洁等项目,按养护合同约定拨付;对未实行市场化作业的道路、排水、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环卫保洁、绿化、公共交通、城市山地公园、公益性广场等设施,根据考核结果按季拨付。
十五、管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护单位养护工作量的考核和质量的检查,按规定向相应的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管养经费。交通运输部门须对上级拨付的国道、省道管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级财政部门不再另外给予补助。
十六、本意见下发施行之前建成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管养的,投资(建设)单位与管养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移交接管手续,其工程缺陷的处理按本意见第九条执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十七、本意见下发施行之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城建办、市财政局对本办法负责解释。本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其它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养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2.建成区城市主、次干道管养职责分工表
3.建成区国道、省道设施管养职责分工表
4.建成区公益性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山地公园
管养职责分工表
http://www.zhenjiang.gov.cn/xxgk/zfwj/bgswj/201212/t20121225_841827.htm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