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2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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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适度安排立法数量,着重提高立法质量,为把大连加快建设成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和为谱写好“中国梦”的大连篇章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4年的中心工作,坚持把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攻关,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巩固改革的成果。要坚持立改废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阻碍改革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政府规章。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我市的实际问题;要更加注重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使规章的规定在理论上站得住、在实践中行得通。要坚持民主立法,畅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或者审查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起草政府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对规章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搞清楚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充分协商、沟通,坚持以理服人,努力达成共识。
(四)加强立法计划执行管理。对《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确定的拟年内出台的项目,起草部门要集中力量,抓紧工作,尽早完成;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适时提出。
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力求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可操作性强。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附起草说明、立法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照表及相关部门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等。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要不断完善规章审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起草部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5日
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
一、拟2014年年内出台的项目(7件)
(一)修订《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人社局起草)(4月送审)
(二)制定《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民政局起草)(5月送审)
(三)修订《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公安局起草)(6月送审)
(四)修订《大连市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国土房屋局起草)(7月送审)
(五)制定《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民政局起草)(8月送审)
(六)制定《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起草)(9月送审)
(七)修订《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市城建局起草)(10月送审)
二、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17件)
(一)修订《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市城建局起草)
(二)制定《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市人社局起草)
(三)制定《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市民政局起草)
(四)制定《大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安监局起草)
(五)制定《大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服务业委起草)
(六)制定《大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市服务业委起草)
(七)制定《大连市游艇治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八)修订《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九)修订《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市国土房屋局起草)
(十)修订《大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市残联起草)
(十一)制定《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环保局起草)
(十二)制定《大连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市经信委起草)
(十三)修订《大连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十四)制定《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市国土房屋局起草)
(十五)制定《大连市地质遗迹管理办法》(市国土房屋局起草)
(十六)制定《大连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市农委起草)
(十七)制定《大连市城建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城建局起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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