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12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29项(承接并下放8项),合并2项。调整管理方式35项(改为后置审批18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8项、暂停审批1项)。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5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后续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承接部门的指导培训,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要搞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

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http://www.dandong.gov.cn/a/zhengfuwenjian/danzhengfa/2015/1225/29071.html#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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