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11〕39号
颁布日期:2011-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丹政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9〕13号)和《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丹委发〔2009〕16号),促进城区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城区政府下放的权限

(一)市发改委。

1.对不需要市以上政府平衡资金及其他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城区政府行使市级核准、备案管理权。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在城区政府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机构,赋予城区政府组织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权。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4.辖区内卫生管理。

5.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6.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规划)下放权限。

7.在各区政府设立规划分局,承担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有关职能,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和区政府负责。

8.在全市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授权城区政府编制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授权城区政府在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局。

9.在各城区政府设立国土资源分局,各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负责,承担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职能。

(五)市环保局。

10.在各城区政府设立环保分局,各分局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负责,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职能。

(六)市综合执法局。

11.在城区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管理有关职能。

二、加强协调,确保落实

(一)各城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确保在权限下放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断档”和重复管理的现象。

(二)市有关部门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要帮助各城区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城区建章立制,加强对下放管理权限的监督检查,确保各城区能顺利承担起下放的各项权限。

(三)各城区政府要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下放的管理权限。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