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丹政发〔201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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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丹政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9〕13号)和《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丹委发〔2009〕16号),促进城区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城区政府下放的权限
(一)市发改委。
1.对不需要市以上政府平衡资金及其他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城区政府行使市级核准、备案管理权。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在城区政府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机构,赋予城区政府组织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权。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4.辖区内卫生管理。
5.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6.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规划)下放权限。
7.在各区政府设立规划分局,承担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有关职能,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和区政府负责。
8.在全市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授权城区政府编制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授权城区政府在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局。
9.在各城区政府设立国土资源分局,各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负责,承担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职能。
(五)市环保局。
10.在各城区政府设立环保分局,各分局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负责,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职能。
(六)市综合执法局。
11.在城区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管理有关职能。
二、加强协调,确保落实
(一)各城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确保在权限下放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断档”和重复管理的现象。
(二)市有关部门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要帮助各城区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城区建章立制,加强对下放管理权限的监督检查,确保各城区能顺利承担起下放的各项权限。
(三)各城区政府要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下放的管理权限。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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