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等暂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政发〔2015〕1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等暂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等暂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葫芦岛市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等暂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充分调动全市干部群众参与非首都功能疏解对接工作的积极性,吸引京津冀地区企业和社会资本来葫投资兴业,并推动已落户我市企业引入合作企业,扩大投资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京津冀产业转移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包括生产性工业企业和社会公益类等企事业机构;已落户我市的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部门)。

第三条对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的补助。引进企业的单体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定额补助;投资额在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定额补助;投资额在50亿元至1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定额补助;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定额补助。

第四条对市直各部门的工作经费补助。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引进企业项目投资额档次分类,分别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在全面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京津冀产业转移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京津冀产业转移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和已落户我市企业引入合作企业,扩大投资等给予如下基础设施补助:

1.对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落地后,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投产后5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的5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2.对社会公益、科技、社会事业类等企事业机构,项目落地后,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

基础设施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宿舍、创新研发实验室等建设补助。

3.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六条对来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特大项目的,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基础设施补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额按项目投资额实际到位数考核。市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税、审计等部门制定具体考评办法。

第八条对成功引入项目、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嘉奖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由市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