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十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十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第十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锦州市第十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对全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就做好全市第十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扬民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依法选好、配强城市社区居委会班子,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为建设和谐锦州提供坚强的基层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全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由一人兼任和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比例有一定提高。

二是社区居委会成员队伍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有较大改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干部和高校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

三是社区换届选举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社区居民直选或户代表三种方式,继续提高直选或户代表选举方式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比例,鼓励条件成熟的社区进行直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四是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社区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全市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到2015年3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4年12月中旬—2015年1月上旬)。

1.成立组织机构。市委、市政府成立锦州市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街道(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依据《锦州市第十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街道(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委会、外来人口聚集地、新建住宅区等重点难点社区要加强关注和指导,对可能因种种原因难以按期换届选举的社区,要选派得力干部驻社区指导,确保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

3.抓好业务培训。市级负责培训各县(市)区民政局分管局长、科(股)长;县(市)区负责培训街道(镇)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以及驻社区包片的工作人员、民政办人员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街道(镇)负责培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通过培训达到人人都能熟悉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人人熟知选举规程,掌握选票的认定与计算方法,对不熟悉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在培训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派到社区指导选举工作。

4.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全市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拟在1月初召开。各县(市)区和街道(镇)也要分别召开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积极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公示栏、信息板等多种媒体和载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让社区居民深入了解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投票方法,确保他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确保居民参选率达到法定人数。

5.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人数由县(市)区政府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提倡推选一名辖区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任社区居委会兼职委员,优化社区居委会班子结构,实行“老中青”三结合;提倡把包片社区民警推选为社区居委会兼职副主任,实行一社区一民警,见站见人。

6.明确候选人基本条件。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二是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三是提倡从有当选证书的上届社区居委会成员、有聘用证书的专职干事、有社会工作师职称和在社区工作满3年的人员中推选社区居委会候选人,保持社区工作连续性,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四是身体健康,能胜任社区工作。在同等条件下,被推选为县(市)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评为先进个人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的优先。

7.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要求,把换届选举中宣传、培训、选举投票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选举阶段(2015年1月中旬—3月上旬)。

1.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由7人或者9人组成,设主任1人。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被依法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在社区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

2.进行选民登记。针对我市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以及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等实际情况,应遵循经常居住地、不重复登记、民主决策等原则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居民,可不计算在选民总数内。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天前张榜公布。对选民资格认定有争议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2日内做出解释或者调整。

3.推选社区居民代表、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长。一般在20—3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小组,选举新一届居民小组长。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可按1—2名的比例产生。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户代表采取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每户派一名代表的方式产生。居民代表和户代表名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并报街道(镇)备案。

4.提名候选人。按照组织法规定提名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完成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街道(镇)党委复查,最后报县(市)区社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定。要组织候选人与社区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位分别至少有一个差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候选人名单。

5.投票选举。要坚持过半数选民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参加的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亲自投票,不得办理委托票;使用流动票箱时,每个流动票箱必须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监管,同时街道办事处要指派1名干部具体负责;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对于撤村建居委会的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换届选举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3月中旬—3月底)。

1.做好交接。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街道(镇)要在5日内主持新、老社区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原社区居委会应当于5日内将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2.建章立制。街道(镇)指导召开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做出分工,合理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制定3年任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等。

3.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和街道(镇)要层层上报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做好选举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街道(镇)要对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进行逐一验收;县(市)区要对每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验收;市里要按方案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

4.抓好培训。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抓好新任社区干部的分级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

三、多措并举,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委书记是社区换届选举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换届选举工作;街道(镇)党委书记是社区换届选举的直接责任人,要亲自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落实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包县(市)区,县(市)区级党员领导干部包街道(镇),街道(镇)党员领导干部包社区,保质量、保进度、保效果的“三包三保”工作责任制,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考核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要严格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抽调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熟悉选举工作、善做群众工作的选举人员组成指导组,具体指导每个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按程序、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把握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和“投票选举”这4个关键环节。要依法依纪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和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取消其本届被选举权。对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处理的事项,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妥善解决好难点、热点问题。各县(市)区和街道(镇)要从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换届选举中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和举报。县、乡两级人大和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凡是能够在基层解决的问题,一定力求在基层解决。对选举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要层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不能按时完成选举任务、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及时整理换届选举档案,做好换届选举信息的呈报工作。2015年3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换届情况统计及相关信息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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