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力度

1.明确四城区(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下同)集中供暖救助标准。对居住供热企业供暖区域的城市低保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救助面积标准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全额救助;超出救助面积标准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2.提高四城区自行取暖救助标准。无供热企业供暖的城市低保户,按自行取暖救助,每户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3.明确四城区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低保边缘户的取暖救助标准,要达到低保户救助标准的50%。

4.除四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取暖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贫困居民享受冬季取暖救助条件

1.个人拥有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对象,下同),房屋产权人应与低保户姓名保持一致,且房屋产权证与享受低保待遇登记地址一致,根据其住房情况,给予取暖救助待遇。

2.因无房租(借)住他人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租(借)住房屋地址与享受低保待遇登记地址一致,根据其住房情况,给予取暖救助待遇。

3.因动迁不足一年或无房租(借)住他人房屋不足一年仍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根据其住房情况,给予取暖救助待遇,同时须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动迁协议书;已购房屋产权证,未购房或无房户租(借)住他人房屋的产权证及租(借)房屋协议书;所住房屋为平房的还须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该房屋地址下未给予自行取暖救助待遇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城市贫困居民,同一房屋地址只能享受一次取暖救助待遇。

5.民政部门不得为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开具取暖缴费单(含自有房屋或租、借住他人的房屋)。对住房面积70-75平方米已开具取暖缴费单的要做好详细登记工作,逐级上报市民政局。

6.民政部门委托供暖单位做好取暖救助监管工作。产权证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或缴费单据中所填写的“房屋面积”与产权证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供暖单位均不予其取暖救助,全部取暖费用由本人自付,同时,没收供暖缴费单,通过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转交市民政局。由供热企业供暖得到取暖救助的城市低保户,供暖单位不再为其提供取暖报销凭证,即取暖报销待遇与取暖救助待遇不可兼得。

三、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程序

1.四城区民政部门将供暖缴费单每本编号后以街道为单位统一下发,做好发放登记。对于居住供热企业供暖区域的城市低保户,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缴费单据中所填写的“房屋面积”应与产权证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保持一致。各街道开具缴费单工作完毕后做好登记统计工作(表一至表四),与缴费单据等资料一并上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查。区民政局将审核汇总的数据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四城区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携带供暖缴费单到供暖单位交费。供暖单位按供暖缴费单核定的缴费金额办理缴费手续,并做好减免登记和缴费单的留存工作。

3.各供暖单位按规定的表格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取暖费减免的户数、面积和金额等救助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于12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救助资金。

4.自行取暖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局将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冬季取暖救助名单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信用社发放取暖救助金。

5.在每年供暖开栓前审批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可享受本年度救助政策,11月30日前缴费单开具完毕,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取暖救助待遇。

四、切实保障冬季取暖救助资金落实

冬季取暖救助所需资金以县(市)区财政承担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在分配城市低保资金时,统筹考虑各地区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的资金需求。加强政策落实力度后,冬季取暖救助资金将有所增加,各县(市)区要增加救助资金投入,市财政将加大对困难地区资金补助的倾斜力度,切实保障冬季取暖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加强取暖救助工作运行管理和监督

1.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对象的核查与甄别,切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冬季取暖救助范围,坚决杜绝挤占、骗取取暖救助金的行为,做到应救尽救,当停则停。

2.街道(乡镇)须认真审核救助对象的待遇资格,严格把关,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所需证明材料不一致、不齐全或编造虚假信息等)开具缴费单或给付自行取暖救助待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3.供暖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对产权证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75平方米的不给予取暖救助;对符合条件享受取暖救助待遇的,不得再单独开具取暖报销凭证,如果违规救助或开具报销凭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4.做好冬季取暖救助的督促检查。取暖期到来前和“两节”期间,市民政局、财政局、公用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落实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确保贫困居民温暖过冬。

附件:1.20至20年度锦州市城市贫困居民70-75平方米冬季取暖救助情况登记表(表一)

2.20至20年度锦州市城市低保户跨区享受冬季取暖救助情况登记表(表二)

3.20至20年度锦州市城市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情况统计表(表三)

4.20至20年锦州市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冬季取暖救助情况登记表(表四)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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