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1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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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铁岭市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2010年铁岭市农村低保边缘户
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低保边缘户居住条件,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突出“坚持科学发展、实施民生工程、推进新铁岭大铁岭建设”这一主题,以居住D级危房的农村低保边缘户为对象,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2010年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是:为全市2000户居住D级危房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改造住房。
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作,坚持以政府出资为主,个人筹资为辅,社会捐助、群众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灾民建房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建房对象和标准
2010年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对象是:按照2006年铁岭市农村D级危险房标准,现居住D级危房的农村低保边缘产。
确定建房对象,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本人申请。需要政府补助建房的,由低保边缘户本人(户主)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可组织村干部、低保边缘户和有关人员组成建房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房屋损坏状况进行评议,确定是否帮助其建房,并将评议结果在村里张榜公布。3.乡(镇)政府审核。评审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连同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将审批结果返回村里张榜公示。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建房对象名册、审批表、建房前后影像、个人申请、验收本人签字等文字材料立卷归案备查。
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房屋为砖混结构,样式参照农村低保户D级危房设计样式。
由政府全部出资新建和购买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无直系继承人的政府补助建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其他由政府补助、个人出资1/3以上的新建房屋,原则上产权归低保边缘户个人所有,在5年内不得转让和变卖。
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
本次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市里对昌图县、西丰县每户补助1万元,对其他县(市)区每户补助O.8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各建房户给予适当补助;乡(镇)、村通过出义务工、解决建筑材料等方式予以适当支助。其余部分由建房户自筹。
各级政府对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程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具体参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低保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低保边缘户建房优惠政策。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农村住房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农村灾民建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行动,是使农村特困群众彻底脱贫的基础工程,事关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今年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对本地区危房改造工作负全责,分管县(市)区长和民政局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真正发挥协调、组织作用,加强对低保边缘户建房工作的领导。
(二)深入调查,实行规范管理。各地要集中抽调人员严格按照D级危房标准,认真对低保边缘户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定出准确的需建房底数,实名制落实到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建房。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对各地上报的需建房户进行抽查核实,对不按标准确定建房户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建房工作必须在4月底前开工建设,9月底前竣工入住。各地要加强施工程序管理,县级政府必须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低保边缘户建房责任状,县级民政部门必须与建房施工单位签订建房合同,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三)筹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确保建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任何部门或环节一旦出现延误拨款时间、影响建房进度和质量等问题,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建房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如发现挤占、挪用建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严把“四关",确保完成任务。一是严把政策关,明确建房对象、建房面积和资金补助标准。二是严把对象确定关,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格审批,确保改造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建房档案,实行规范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三是严把质量关,做到统一设计图纸,统一施工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四是严把时限关,加快建房进度,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困难,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建房任务。
(五)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市民政、财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危房改造对象审批、资金拨付、建房进度和质量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标准确定建房户、优亲厚友的;未按指标如数建房,套取资金的;资金配套不落实的;偷工减料,建房质量不达标等违纪违规行为,检查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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