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政发〔200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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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的意见
巴政发〔2009〕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巴彦淖尔市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以生态修复与恢复为核心,整合沙区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对乌兰布和沙区实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实现防沙、治沙、管沙、用沙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乌兰布和沙漠是我国沙漠化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是沙尘暴重要发生区。长期以来,由于自然因素与不合理人类活动影响,乌兰布和沙漠化趋势严重,湿地资源萎缩,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沙害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直接威胁到黄河及包兰铁路、京藏高速、110国道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也对北方生态安全特别是河套平原构成巨大威胁。并且,由于其内部生态系统脆弱,生存条件恶劣,致使沙区及周边地区农牧民生活呈贫困化趋势。乌兰布和沙漠生态问题已成为影响该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也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必须解决好的重要课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筹规划,集中力量,扎实推进。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乌兰布和沙漠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沙区产业得到科学发展,人民生活得到较大改善,实现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双赢目标。
二、清理整顿沙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查清理乌兰布和沙区土地开发利用的紧急通知》(巴政办发〔2008〕32号)要求,相关旗县、农垦局要组织对沙区内非本地户口的外来人口、进驻的单位、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清理整顿。对于证照不齐、违法违规开发占有土地或“占而不治”和不履行合同的,经市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或农垦局审定后予以清理,善后事宜由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或农垦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原签订合同负责妥善处理。
三、切实保护沙区原生植被。坚持生态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以生态修复为主的原则。在沙区实行全面禁牧,严禁垦荒种地,严禁滥挖野生甘草、锁阳、苁蓉及其它固沙植物,严禁从事采沙(砂)、采土等活动。严格控制对防风固沙林的采伐,因林木老化、病害严重确需更新的乔木防护林,必须先形成接替林网或林带,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采伐更新。沙区灌木防风固沙林的抚育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沙区火灾及有害生物。
四、大力实施生态移民。按照《规划》,对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居住且持有土地承包证、草原使用证的农牧民实行生态移民,确需留下的要转为护林员。其他外来人员从事放牧的无条件退出。生态移民要坚持“政府主导、项目支撑、企业消化、产业安置、择业自取、定居自由”的原则。市、旗县要把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等项目向乌兰布和沙区重点倾斜。相关旗县、农垦局要制定生态移民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生态移民任务。
五、建立沙区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在乌兰布和沙区严禁引进污染及高耗水企业以及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无关联的产业项目。已经引进的污染及高耗水企业要退出。新引进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投资规模要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态建设的企业投资规模要在3000万元以上,有机食品、药材加工等龙头企业投资规模要在1亿元以上。二是科技水平要高,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自主研发产品,生产装备、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三是环保设施要全,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会对沙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工业废水及其它废弃物要做到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保证清洁生产。四是要有安置辖区移民的任务。准入项目建成后,在两年内不启动或不能正常运行、无效占有资源的企业,要责令其退出。
六、加强水资源管理。对乌兰布和沙区水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储量及可补给量,科学确定年开采量。按照《乌兰布和沙区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人畜饮水及生态用水,基本原则是优先保障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适度限制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工业用水。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新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取水许可证。今后在沙区打生产经营用机电井,须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否则,要依法处罚和关闭。积极实施节水改造工程,对沙区引水渠系逐步进行衬砌改造,大力推广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调整种植结构,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扩大多年生、低耗水优质牧草种植比例。编制乌兰布和水资源储备专项规划,积极争取生态补水,努力限制使用地下水,做到用补平衡。
七、科学发展沙区产业。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产业门类和产业布局,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双赢。在优化开发区培育发展有机种养业、水产业和旅游业,在适宜地区发展以肉苁蓉为主的药材产业,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有机农畜产品和最大的肉苁蓉产业基地。鼓励大型龙头企业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整合沙区土地资源,发展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生产。市农牧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协调相关旗县、农垦局制定具体规划及实施方案。以特色资源为依托,科学规划发展农林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合理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八、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进行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就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出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价。对不具备水源条件,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可能对沙区环境造成污染破坏,预防和控制措施不配套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环评工作由环保部门负总责,水利、林业、草原监理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搞好分析评价、检查验收及跟踪问效。
九、强化依法治理。认真做好防沙治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沙治沙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草原监理、沙区防火、水土保持等专业队伍建设,强化职能职责,改善装备水平,完善联动机制,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委、政府政策规定,进行滥垦、滥牧、滥采、滥伐,破坏沙区植被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因不合理开发建设或后续保障措施不配套、执行不力造成沙区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或环境污染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恢复治理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鼓励各级科技部门和科研院所根据乌兰布和沙漠实际,设立防沙治沙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技术攻关,重点解决沙生植物选育、沙区植被恢复、困难立地造林、沙生灌木开发利用以及沙区低洼地盐碱化等技术难题,市、旗财政要核定专项经费予以支持。认真总结防沙治沙成功经验,大力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沙治沙科技含量。注重培养防沙治沙科技人才。鼓励科研人员深入一线进行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对长期在沙区基层单位工作的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中按苏木镇人员对待、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给予倾斜。
十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一是加大财政资金及项目支持。相关旗县和农垦局要预算安排沙区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退牧还草、生态移民、扶贫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项目要向乌兰布和沙区倾斜,市、旗两级配套资金要保证到位。积极争取将沙区防沙治沙机械购置列入国家农机补贴范围。二是加大金融信贷和税费优惠支持。各金融机构和贷款公司要主动搞好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治沙权利人依法以林地、林木、草原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治沙事业。凡符合规定从事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及相关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在建设期免征、在经营期免征或减征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并在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扶持。三是加大对非公有制防沙治沙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在规划项目区开展防沙治沙,经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国家防沙治沙工程项目资金补助。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快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步伐。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市里在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乌兰布和防沙治沙局,负责乌兰布和沙漠总体规划制定及监督实施、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重大项目研究审批、争取国家项目投资及招商引资等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责任制。沙区旗县政府对治沙工作负总责,要将防沙治沙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部署,认真实施,并自觉接受人大及各方面监督。市政府要按照与各旗县政府签定的责任状对防沙治沙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沙化土地监测,依法保护沙区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草原部门要依法搞好草原监测、保护;水利部门要依法对沙区水资源及水利设施进行管理,搞好水保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保护沙区耕地,管理建设用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控,防止沙区环境污染。各部门都要具体制定责任目标及管理办法,确保监管到位,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
二00九年四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