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滨政发[2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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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允许和鼓励在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其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二、鼓励在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三、在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四、允许和鼓励在滨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鼓励在滨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六、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推进有关单位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经批准建立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九、鼓励和允许企事业单位业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十、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A股中小板、创业板等实现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十一、设立市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转变资金使用方式,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创新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全市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
十三、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省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对符合《山东省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鲁发〔2010〕22号)和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政府自主创新专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指标安排、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上述项目中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五、企业委托市外或与市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十七、鼓励外商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基地、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境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来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省级科研课题和重大专项。
市外科技人员来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