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滨政办发〔2009〕5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01〕100号)及《滨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大力实施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擅自损绿、毁绿、占用绿地等行为时有发生,妨碍了城市绿化水平的稳步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绿线管理,严格实行城市公共绿地占补平衡,有效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环境优美、花团锦簇、管理有序、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严格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是指城市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公园、街头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林带、路域水域、单位庭院绿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详细规划和现状地形图中界定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周边线。绿线一经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改变绿地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规划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做到占补平衡,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异地绿化。园林“绿线”与建筑“红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违法侵占“绿线”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同时,要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制的真正落实。
三、严格实行城市绿地占补平衡制度
绿地占补平衡是保证绿化规划实施,确保城市绿化各项指标不断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城市绿地占补平衡,是指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绿地,就要在其所属庭院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补建新的绿地,补建绿地的面积为其所占公共绿地面积的1-3倍,档次以不低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标准,达到占用和补建相平衡,确保城市绿地总面积不减少。占用单位要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供绿地补建实施方案及绿化效果图等有关资料,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对补建绿地进行监理和验收。异地补建的绿地原则上由占用单位进行建设。占用单位不具备绿化建设条件的,应按照相应的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异地绿化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绿化文件精神,抓好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审批管理配套制度,真正将绿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绿线管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同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的配合和协调,针对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占补平衡工作,进一步健全协调管理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绿线管制和擅自占用绿化的案件和行为,有效保证绿化管理制度和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