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5号)、省编委《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编〔2014〕10号)和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德发〔2013〕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政府履职重心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幸福德州建设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部门设定、调整、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必须于法有据,经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后实施,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保留,或未明确禁止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凡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要大胆解放思想,转变管理方式,积极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放权。

2.坚持问题引导与成熟先行相结合。深化改革重在解决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企业、群众、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在改革中优先考虑,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同时,坚持循序渐进,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监管需要,对条件不成熟、看不准的,先做好统筹规划,逐步研究解决,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稳步推进,收到实效。

3.坚持精简下放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取消下放,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一律取消下放,同类城市取消下放的一律取消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权力要坚决取消,凡是能够下放的权力要一放到底,保留的权力事项要规范流程、精简环节,切实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同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并举、放管结合,避免一放了之,切实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二、任务目标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事项,推行清单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责关系,着力解决权力边界不清晰、职能配置不科学、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构建政府职责体系。本届政府任期内,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三分之一,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实现与同类城市相比,审批事项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营商成本最低、服务质量最好,将我市打造成区域服务高地和投资宝地。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事项。按照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原则,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德单位(见附件1)。清理内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服务、其他权力等九类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2)。

1.部门自查自清。列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按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事项进行逐项清理,填写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和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见附件3、4),2014年6月底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改办”)审核。其中,行政审批事项还应按不低于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总数30%的比例,提出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意见。

2.县市区同步改革。各县市区要与市级改革相衔接,同步部署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力度,创新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形式,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县级行政审批权限。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需上级部门取消、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属市级权限的,作为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重要参考。属省级权限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称“市审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审改办研究。

3.集中审核确认。市审改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同类城市的做法,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并就具体问题与部门单位沟通磋商,确有必要的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以下称“市审咨委”)论证后,提出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

4.编制目录,亮出清单。市审改办根据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分别编制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等目录,汇总形成市级权力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批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运行

1.部门自行规范。各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按照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和审批时限“三个再压缩二分之一,最低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原则,逐项编制流程图,报市审改办审核。

2.再造审批流程。以企业登记和工程建设两个领域为重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前置项目,对部门单位的审批和服务流程图进行跨部门、跨层级整合再造,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流程图经市审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分批适时向社会公布。

3.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定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规范。各部门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权力清单,逐项完善运行程序,规范自由裁量,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规程,经市审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现“无差别办理”。

4.推进信息化管理。制定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技术标准,规范整合各部门单位已有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统一的市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逐步推进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全市行政权力运行数据的集中和共享。

5.推行集中审批。探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部门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审批职责的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审批决策权向窗口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推动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建立各类证照联办机制,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运转、一窗发证”,提高服务效率。

6.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健全中介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各部门单位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开展区域性集中评估评审,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三)加强行政审批及其他权力管理

1.加强权力清单管理。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权力事项准入、退出机制,纠正部门权力履行的随意性问题。加强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相关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在权力清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新设、取消、下放或上收行政权力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市审改办审核,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权力清单后方可实施。

2.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定期评价和动态清理制度,对影响范围广、社会普遍关注、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组织专项清理。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权力日常运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终身负责制度,对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构建政府职责体系。建立部门职责履行常态化管理机制。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部门职责,着力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确保权力事项调整落实到位。到2017年,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责体系。

(四)做好取消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

1.做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制定承接方案,对照承接权力事项的内容要求,开展人员岗前培训,编制权力事项办理规程,由市审改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纳入权力清单管理。对直接下放至县级的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截留,确保权力下放到位。对未明确下放层级的权力事项,除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外,一律下放至县级。对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权力事项,我市相对应的权力事项要同步转移给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

2.加强改革调整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调整后,各部门单位要针对调整事项,改进工作方式,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报市审改办审核备案。要综合采取监管措施,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下放给县级和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权力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行使中的问题,确保权力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3.强化改革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权力事项调整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对确定取消的权力事项,严禁部门单位变相行使;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县市区要明确承接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办理程序,由同级审改办审核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本级政府权力清单管理。

(五)配套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1.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群众反映较多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原则上,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重复设置、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取消;社会反映较大、偏高的收费标准一律降低。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收费更加公开透明,全市收费环境进一步优化。

2.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实行“宽进严管”,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市内自行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有效发挥市场自主自律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创新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降低准入门槛,完善依法直接登记办法,优先发展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扶持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重点在养老、就业、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领域,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4年10月底前提出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单位脱钩方案,探索开展“一业多会”试点,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把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按要求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涉及部门单位交叉事项时,相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理规范到位。市审改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各县市区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推进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主动接受社会的参与和监督。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查范围,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坚决落实改革任务,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减小不减大、减虚不减实、减弊不减利、明放暗不放,擅自设立行政权力及收费事项,增加企业和群众办事环节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附件:1.德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列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3.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

4.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5.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附件1

德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翟长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长青市政府秘书长

魏增新市委副秘书长,市编办主任

董国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殿为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邵清泽市发改委主任

何连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李淑华市民政局局长

牛洪春市财政局局长

祁玉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的综合协调、督导落实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魏增新兼任办公室主任,薛高福、梁少宗、王从仕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

附件2

列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侨办、市防空办、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中小企业局;

市台办、市信访局、市密码局、市保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残联;

市档案局、市公路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老龄办、市油区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文综执法局、市金融办、市贸促会、市农机局、市蔬菜办、市水产办;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安局、德州海关、市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盐务局、市黄河河务局、市烟草专卖局、人行德州中心支行、银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外管局德州中心支局、市消防支队。

附件3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两类。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非许可审批。指由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除行政许可外的审批行为。

二、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方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包括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确认。

三、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四、行政处罚: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五、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行政服务:指除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外的,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的组织依行政职能,或根据申请和要求,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行政行为。

九、其他权力:指除上述九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给付、行政征用等。

附件4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

设立依据

对应“三定”

规定中的职责

需提交材料

上下游衔接部门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近三年工作量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取消、下放或

转变管理方式

的意见及理由

附件5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事项类别

权力事项数量

(项)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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