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发〔2009〕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德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体系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安排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进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督导职责,成员单位要率先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工作落实。
2.完善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制度,继续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健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依法行政考核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实行不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4.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保证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5.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对于未经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向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已经取得的证件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收回。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城市改造、社会保障、重要改革、国资处置等重大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名额。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10个工作日前,要交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做出决策。
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应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决策进行调整。
10.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1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通过备案审查解决文件中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的问题,对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处理)等关系民生问题的文件,要重点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行政争议及大规模违法事件。密切关注有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资源开发、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城市改造、项目许可审批、治理乱收费等领域的文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1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原则,调整和配置行政机构,推行集约化办公,创建乡(镇)“政务行政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实行受理、办理、督查一条龙服务。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其他管理领域和重点镇延伸。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14.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扩面工作,尤其是重点做好乡镇、街道办事处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和岗位责任确定工作,实现权、责统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5.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21号)要求,在2008年工作基础上,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德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进行及时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抓好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执行。
五、完善监督制度,强化行政监督
16.建立重大处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向本级政府备案。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
17.加大行政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德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对投诉、举报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人民群众实施监督的权利。
18.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复议渠道,不断探索符合新时期特点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方法,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手段办案。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对上级受理的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及时进行答复,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确保每一案件都由2人以上承办,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复议案件,要向本级政府进行汇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指导,对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同时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9.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机关确定专人承办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应诉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进行答辩、应诉。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至少应当出庭应诉本部门本年度内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20.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和法律顾问,在推进本级、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