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5〕22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逐步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杜绝重报、漏报,实现部门间行业统计无缝对接。

二、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对于不明确信息共享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予审批。对于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部门制定统计调查的内容应与本部门的职能或业务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其他部门统计调查重复、矛盾。调查设计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凡可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应进行全面调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三、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对其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定期开展评估分析;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对各报表单位数据报送工作的指导服务。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并按照综合统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部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要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机制,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有条件的应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申报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各部门经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原则上要按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发布对区域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六、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协调部门内部、与本级部门及上级部门间的统计业务以及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报送和发布等工作。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制,做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部门统计人员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做好业务交接。要加快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部门统计信息日常更新和安全保障工作。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为整体推进统计工作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责,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促进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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