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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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烟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措施,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稳步推进新老政策过渡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2年底接收的退役士兵,是我市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第二批退役士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全面总结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通过市场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对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予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二)继续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工作。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明确补助对象、严格补助标准、规范发放程序,及时、足额地将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到位。
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中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费用减免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三)强化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订单式”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深入开展宣传引导,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要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参训退役士兵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优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退役士兵,其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任何部门、单位和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五)切实加大退伍安置经费保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各项待遇及时落实。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2012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登记造册,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并申请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核算并拨付到位,确保按时发放。二是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预算。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级财政拨付的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注重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按规定使用。三是继续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作为推进政府安置的工作重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到补助金。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确保我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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