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字〔2016〕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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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就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形式,是政府工作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的重要途径,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促进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大意义,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建议、提案办理好,把建议、提案的作用发挥好。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保证建议、提案件件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二、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办理水平
(一)各承办单位要在总结办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接收、登记、分类、交办、承办、审核、答复、落实、总结等办理程序,健全完善办理工作流程。办理工作中,要防止漏登、漏办建议、提案件,及时交办并落实退转办理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证明,由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后重新确定办理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收。未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滞压拖延或自行转办其他单位。
(二)涉及主会办单位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双方应相互通报办理情况,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答复代表、委员。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未明确主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
(三)各承办单位要规范办理,严把格式关,所有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符合统一格式要求。
1.答复件要正确书写代表、委员姓名,使用统一格式。
2.答复要严肃认真,不得把几件内容不同但题目相同的建议、提案合并答复。答复内容要切实做到问有所答,答有所据,文字简明,语气诚恳,不能出现评价式、辩论式、推诿式答复件。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3.答复件要体现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在答复件右上角(下同)标注“A”;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标注“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C”。
4.答复意见必须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形成正式答复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答复代表、委员。内容相同作并案处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委员,或经领衔代表、委员同意后,由领衔代表、委员转复其他代表、委员。
5.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强化节点意识,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完成时限,倒排工作进度。所有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必须要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完毕。办理时限过半后,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委员会开展专项督查;办结时限前一个月,各承办单位要力争完成90%以上的办理任务。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6.《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意见表》和《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收发。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通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7.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8项年度重点督办建议,各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淄人办发〔2015〕6号文件要求,加强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将重点督办建议办好、落实好。
8.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及平时类建议、提案,按交办件要求办理,办理完毕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督查室(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政务专网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沟通,切实提高办理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经环节”,办理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走访、面商建议提案人,坚持没有沟通不答复,沟通到位再答复。对因承办单位工作原因造成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答复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向代表、委员作出充分解释,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建议、提案办理的关键,在于所提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和落实。对建议、提案所提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凡应当解决并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建议、提案者作出解释说明,取得代表、委员的谅解。同时要大力推进现场办理力度,凡是承办建议、提案数量10件以上的单位必须召开面复会,全部建议、提案面复率要达到100%。
四、强化督办,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台帐,明确任务、责任、措施、进度、时限等,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将督查督办贯穿于办理工作始终,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建议或提案、代表和委员对办得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和多年提而未决的建议、提案,纳入督查督办重点,并与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联合不定期进行重点督办,促进办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现回复率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100%,代表、委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率100%,按期办结率100%的工作目标。同时强化办理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将办理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
五、依法公开,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建立建议、提案公开专栏,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和“先审查、后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经审查可以公开的,采取摘要公开的形式;对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如有建议和要求,请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张学林,电话:2302024)、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人:王霜,电话:3160808)、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联系人:于燕涛,电话:3161865)联系。
附件: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答复文件格式16BZ40附表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6/3/25/art_6121_17782.html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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