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字〔201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强化扬尘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建立“标本兼治、齐抓共管、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全力抑制扬尘污染的产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进生态淄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控的原则。坚持源头管控与设卡路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扬尘污染突出问题。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区县主体责任,强化市直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条促块保、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行业管理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控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记录台账;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挡设置应满足建筑物规划红线距离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洗车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等;水泥、沙子、白灰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遇有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大风天气或同级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在建工程内须设置垃圾通道,施工层散装物料、建筑垃圾要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严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
2.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风力在四级以上时,拆除、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要停止作业。
(二)裸露土地及渣土堆清理扬尘污染防治。
1.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对临时闲置地块及“征而未建、拆而未建”的地块,根据临时闲置土地闲置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临时绿化方式;对已开工的建筑工地形成的土堆,通过铺设遮阴网、播撒草种等方式进行临时绿化;对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周边的裸露土地进行乔灌木种植;对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绿地中的裸露地,做到无绿化死角,无裸露泥土;对城区主次干道、街巷两侧、商铺门前等道路两侧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
2.渣土堆清理整治。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禁堆放渣土堆及垃圾,全面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及综合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3.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建筑、拆迁垃圾消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无尘化处理等措施。依法严厉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石料开采加工扬尘污染防治。
1.规范露天矿山开采秩序,加强无尘化生产管理。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生态开采,确保矿山开采加工作业过程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有关区县要加大超限超界开采作业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恢复。
2.严禁在“三区”(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两线”(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石料加工和储运。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取缔无手续、无环保设施从事石料开采、加工和销售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私开乱挖现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完成矿山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实时监控。
(四)物流园区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硬化和洒水降尘;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进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
2.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污染防治。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措施;场地出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道路交通扬尘污染防治。
1.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严格落实城区道路“一日两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制度,依据季节、天气及时调整保洁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定时对城市主次干道进行吸扫和高压冲洗,确保路面清洁和空气清新,遇到大风、干燥天气要增加吸扫冲洗的频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清理各类卫生死角,改善卫生状况;推进桶车对接、垃圾不落地式收集,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转运密闭化,防止撒漏等二次污染;加大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购置力度,大力推广机械化清扫;对破损路面进行改造或进行罩面处理;禁止在城区焚烧落叶、杂草及垃圾等杂物。
2.公路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机械化湿式清扫保洁,每日至少清扫保洁2次,主干道要采用机械化高压冲刷方式清洗,每日至少3次,次干道洒水降尘每日至少2次,扬尘突出的道路要加大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3.实施密闭运输。所有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装物料、建筑渣土制式密闭运输车辆的普及工作。
4.抓好平交道口路面硬化。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特别是平交道口和主干道两侧经营网点的场地全部实施硬化和绿化,破损路面及时修复,防止出现破损及裸露泥路造成扬尘污染。
(六)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1.所有燃煤工业企业都要建设脱硫降尘设施,并建立监管机制,确保脱硫降尘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所有工业企业厂区内都要采取清扫、冲洗等防尘降尘措施,厂区内所有场地必须实施硬化和绿化;重点企业要配备专用洗扫车辆,对厂区和周边道路进行定期清扫保洁;厂区货车出入口要设置固定制式车辆冲洗装置,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3.工业企业散装粉性物料必须入库存放,或采取严密的篷盖措施,严禁露天存放粉性物料;装卸粉性物料必须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4.工业企业运输散装粉性物料必须使用罐式或箱式密闭运输车辆,采取严格的密闭运输措施,严禁超限超载和沿途撒漏造成道路扬尘污染;企业对外来购买、运送散装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求必须实施密闭运输。
(七)露天烧烤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1.城区及周边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都要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2.禁止在城市市区露天烧烤食品。组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彻底解决油烟污染和扰民问题。
(八)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落实黄标车禁行制度。禁行区主要路口设置黄标车禁行标示,强化对黄标车禁行区域的管控,及时查处黄标车和高排放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禁行区域的违规行为,对闯禁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车辆实施严格处罚。
2.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和“黄改绿”工作。
3.做好车辆环检、安检、车辆信息统计分析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新购机动车、外省(市)转入我市在用机动车等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存在不符合国家(省)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等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应检验业务。
4.全市建成区内的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完成三级治理。污染物排放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依法责令停产治理。
5.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一)市级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重点,组织开展各项治理活动。市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防治工作,并牵头组织对区县对口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市扬尘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直相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全责,制定实施办法,分解任务,组织落实。张店区范围内由市直部门直接承担的工作保持不变。
(三)市级部门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目前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机构改革完成后,相关工作根据部门职责自动作相应调整(各区县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相应调整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物流园区整体规划和标准化建设,整合物流资源,督促引导物流企业进园区经营;督导区县整顿物流经营场所的市场秩序,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场所;督导区县抓好物流园区的规范管理和防尘设施建设,重点抓好粉性物料密闭存放、道路场地硬化保洁、进出车辆冲洗保洁和密闭运输等环节。
2.市公安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相关爆破器材的监管,根据许可开采量供应炸药,并根据国土和环保部门的治理意见,采取限制或停止供应炸药等措施,配合做好矿山环保整治,同时,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干扰执法、暴力抗法和环保违法行为。负责执行黄标车、大货车等车辆禁行区域制度,设立禁行标志,严厉查处闯禁区车辆;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查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以及拼装车、报废车、无牌车等违法行为;设置固定检查点,采取固定与流动检查、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保持对违法交通行为的高压态势。
3.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从严审批新设露天矿山;从严控制露天矿山扩界;督促区县政府制定露天矿山整治计划,积极推进露天矿山关闭、重组或整合,逐渐减少露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在采矿登记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监管;督导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
4.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城市道路及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加强环卫能力建设,提高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率;对城市道路及有关设施损坏及时修复;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突出抓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等环节;牵头组织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市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路面执法检查;根据区县需要,帮助做好设置路面检查站的申请和建设工作;督导区县做好设卡路查等执法工作落实;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未采取密闭运输的车辆;抓好公路养护、平交道口硬化和道路建设、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牵头抓好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国省道两侧粉性物料存放、场地道路硬化保洁的监管,督导区县加强县乡公路两侧粉性物料存放、场地道路硬化保洁的整治;强化道路保洁,突出抓好途经中心城区的国省道及外环路的冲洗保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和柴油车“黄改绿”工作。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对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的,不予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在安全生产许可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监管。
7.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好企业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做好露天矿山环保执法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和柴油车“黄改绿”工作;抓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的监督管理;抓好全市加油站、贮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牵头组织对扬尘污染源头防治执法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通报。
8.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及周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以及焚烧生活垃圾的监管和查处;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和查处;负责对城区内占道经营的水泥、砂石经营网点和废品收购点的监管和查处。
9.市煤炭部门。负责经营性储煤场地、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全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制定各类储煤场地建设标准,明确扬尘防治要求;打击煤炭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
10.市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渣土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
11.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燃气、热力管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设置施工围挡、进行粉性物料覆盖和洒水降尘等措施;加快天然气发展进度,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使用普及率。
12.市供电部门。负责电力管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工作。
13.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源头管控机制。
1.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分别制定行业管理和环保规范,明确污染源头设施建设和治理标准、工作要求及奖惩措施。
2.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行业规范落实环保要求,采取扎实到位的治理措施,把好源头控制关。
3.各区县政府要严密组织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管理和环保规范,杜绝各类反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设卡路查机制。
1.各区县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大型运输车车流量大的道路重点路段、辖区出入口等部位依法设立固定检查站点,依法严厉查处车辆超限超载、不实施密闭运输、沿路撒漏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车辆彻底整治到位。
2.各区县要在依法设置的固定检查站点配备必要的房屋及检查设施;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得力人员参加,确保执法力度。
(三)联合执法机制。
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集中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需要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参加,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持续高压态势。各区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集中联合执法行动。
(四)信息共享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联系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情况汇报,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信息互通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日常巡查、路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联合行动的事项,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靠上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并对反映的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汇总、调度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与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组织考核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分别牵头组织本系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安排、日常督导、检查考核和信息互通等工作。各区县要明确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条促块保、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检查、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考核奖惩。
1.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区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市直相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成立7个督导考核小组,制定督导考核细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物流园区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石料开采加工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市交警支队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市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督导考核。各督导考核小组每月定期组织对各区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排出名次,督导考核计划、督查情况和考评打分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考核打分进行汇总得出区县最终排名,考核成绩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考核之中。
2.区县考核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分管领导将接受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约谈,并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区县,主要领导将接受市政府约谈;部门考评中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和未完成年度扬尘污染防治任务的部门,主要领导将接受市政府的约谈。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扬尘污染源头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多部门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果和典型案例。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公布违法行为和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按照有关举报奖励规定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积极性。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