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忻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忻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6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对土地利用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圆满完成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同步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组织核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确保我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圆满完成,顺利通过国家、省验收。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郑连生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武宪堂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连生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勇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勇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三、工作分工

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会议,推进各阶段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所辖县(市、区)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开展市级督察检查和验收工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配合完成国家和省级督查、验收工作及约谈问责等。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目标,把握政策落实,开展宣传动员,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以及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保障,做好接受国家、省、市组织的督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一次合格。

四、检查对象

(一)检查对象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以及在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工作依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依据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58号)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为依据。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与《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为准。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6·30”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和拆除复耕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要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及本方案组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前期整改(2013年5月15日—5月31日)

对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5月15日—5月31日)

2013年5月,在国土资源部召开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之后,市政府召开会议启动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召开相应的会议,做好动员部署,开展业务培训,迅速铺开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启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查整改(5月15日—7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对2012年度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采矿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自查,及时查处整改。市政府将在各阶段,适时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

(四)数据上报(2013年7月16日—7月31日)

8月10日前,各县(市、区)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数据成果。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要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予以设定。

(五)市级验收(8月1日—8月15日)

市政府将组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集中对各县(市、区)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工作开展全面督查,以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及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日常督查工作。

各县(市、区)在市级验收前,要组织完成本县(市、区)的自查工作,务于8月7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

(六)省级验收(2013年8月16日—9月5日)

省政府将组织联合验收组,采取书面数据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并反馈验收意见。市领导小组将根据省反馈意见,组织对数据成果进行整改纠正,重新上报数据。整改纠正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对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作为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建议对象。

(七)部级验收(2013年9月15日—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

(八)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1、市级约谈(2013年6月10日—8月31日)

市政府将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内警示约谈对象,并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约谈情况要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2、省级约谈(2013年6月10日—9月10日)

省政府根据省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3、部级约谈及责任追究(2013年11月15日—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根据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及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工作。同时,国土资源部根据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

六、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取消“6·30”政策

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在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该政策停止执行。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联合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的,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注明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8、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

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2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七、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验收报告、工作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相关情况不得在工作报告中说明)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军用土地除外)。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各县(市、区)验收后上报的验收报告,应说明验收工作组织情况、数据审核和实地抽查验收结果以及地方纠正情况,总结本县(市、区)验收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最终数据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纸质文件报送一式五份,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申小丽、周世英、张卫红、武奕轶

联系电话:30408603021268

传真:0350-30222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启动卫片执法检查

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迅速部署启动。政府主要领导既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重要主体,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落实。各地要构建政府为主导、国土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政府领导有力,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政策把握到位,工作重点突出,人员力量充实、装备经费落实,确保整改成效。

(二)提前介入,确保查处整改履职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开展核查整改工作,积极履行制止查处违法、服务用地报批的双重职责。查处整改工作要提前介入,不等不靠,迅速启动,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改的同时,要严防边整边犯,对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和督办,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若发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作为市级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的重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存在问题的,各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加强整改规范,确保履职到位。用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强化监督,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要建立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审核人必须签名把关,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在成果审核阶段,要抽调专业人员成立数据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或成果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有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国家和省、市组织督查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将不予通过验收,并予以通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对技术支持有困难的,请及时与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影响全市工作及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总结经验,健全卫片执法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在做好各自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交流,学习借鉴先进地方经验,并注重总结提高。同时,要统筹协调处理好巡查、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与卫片执法检查的关系,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察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要以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查找原因,切实改进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提高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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