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忻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晋政办发﹝2012﹞104号),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在国家和国际组织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全市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2.12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03万例,避免了7万多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如期实现了《忻州市结核病防治计划(2001-2010年)》确定的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处于全省较高水平,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会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亟待加强。我市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经费严重不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9135;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有条件的县要开展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市县两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有计划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特别是寄宿制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贫困地区营养缺乏人群的结核病免费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严格按照《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结核病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县级结核病实验室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有条件的县要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各县(市、区)卫生、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抓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要将结核病检查纳入中小学生体检的范畴,提早发现和治疗学生结核病,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发生,保护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通过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和医疗求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断、治疗费用。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县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完善保障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范围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市、县政府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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