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阳政办发〔2013〕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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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有力保障。《条例》和《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从村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特别是供养标准、服务机构建设、整体运行机制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在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的同时,切实把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努力实现“三个提升”,即大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大力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大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认定、变动、退出程序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变动、退出程序。严格执行《条例》、《办法》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变动、退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普查、复核,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准确界定、登记造册,动态掌握供养对象的变化情况,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合理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依据不低于各县(区)上年度村民的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确定。综合考虑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县(区)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确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指导线为: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300元,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除省级财政负担外,不足供养标准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农村,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各县(区)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调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一)机构登记
凡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乡镇中心敬老院),入住人数在40人以上的要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在80(含80)人以上的,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包括:院长1名(可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兼任)、会计1名、后勤管理人员1名、护理管理人员2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在40(含40)—80(不含80)人的,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包括:院长1名(可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兼任)、会计兼后勤管理人员1名、护理管理人员1名。所需机构和编制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定编定岗,按程序报批。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
民政、编制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登记工作,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二)管理体制
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三)规范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要实行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所需的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外),按照与供养人数不低于1:10的比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进行聘用。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供养人员丧葬费等相关管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据实测算,财政部门要足额纳入预算给予解决。
(四)优质服务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要逐步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供养条件,充实服务力量,提高供养水平。积极推进并逐步形成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集中供养模式。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社会捐助方代表等组成。涉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利益的管理事项,要经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要落实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人员的素质。
各级各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在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要作用的同时,要针对不同的供养对象采取适当的供养办法,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孤儿要以县(区)为单位集中管理,不得与其他供养对象混居;患有精神疾病的服务对象要送精神病医院治疗,或者委托有精神病患者治疗、看护职能的机构集中供养。
(五)等级评定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基本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自检达到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申报等级评定,对达到二星级和三星级标准的,经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复核,最后报省民政厅评定。审核评定环节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社会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
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对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扶持和表彰。
(六)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挪用、挤占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相关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社会参与养老
各县(区)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依据《办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建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整体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组织配合和协调,按照规定的动作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要认真开展工作研究,准确了解掌握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要努力探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新模式、新办法,推进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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