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陵县撤县设区的批复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陵县撤县设区的批复

市政函〔2015〕1号

高陵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陕政函〔2014〕175号)意见,现就你县调整行政区划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县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1.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陕政字〔20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2月13日

附件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

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陕政函〔2014〕17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公文相关附件:市政函1.gd

http://www.xa.gov.cn/ajax/comm/attach/downloadFile.jsp?sPath=NewAtta&trid=9043&attno=2015_01_13_283_VFM1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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