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3〕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2008年10月1日以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政府规章清理。

主要围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要求,对相应的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同时,结合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对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具体把握以下方面: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

4.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规章中有相应规定的,要进行修改;

5.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要进行修改;

6.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要进行修改;

7.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超过一年的,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进行修改取消该行政许可。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点清理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违法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等问题。具体把握以下方面:

1.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2.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设定行政许可的;

(3)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

(4)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

(5)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及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6)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三、组织实施

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具体执行该规章的部门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西安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西安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清理完成后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和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其中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人员,落实责任,慎重研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附件2),于11月15日前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设区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省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同时报送统计表excel格式电子文本,邮箱:[email protected])。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对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废止或者修改建议的,可以一并提出;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全省各级政府要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

1.规章清理意见表.doc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doc

3.设区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王疆峰029—87294931)

附件1

规章清理意见表

清理机关:(盖章)时间: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清理意见

理由

保留

失效

废止

修改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省政府(办公厅)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机关:(盖章)时间: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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