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全面了解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12年9月至10月上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按照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各地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情况,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方便情况,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制订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校车运营单位设立规定制定情况,校车运营单位组建及运营情况,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的设立和公布情况。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二、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自查。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自查情况,并于9月13日前将自查报告连同填写好的校车安全管理市级情况检查用表(附件1)一并反馈至省教育厅。
3.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1.校车安全管理市级情况检查用表.doc
2.校车安全管理县级情况检查用表.doc
3.校车安全管理学校情况检查用表.doc
4.校车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情况检查用表.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陈国栋巩建朝
联系电话:029—88668629029—88668630
传真:029—8866863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请各设区市政府速传所辖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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