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巴府发〔2010〕26号
颁布日期:2010-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巴府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59号)精神,结合巴中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措施、考核分解细化落实到岗位、到领导、到人员,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对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逗硬落实“不安全不生产”的要求,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的,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和全面地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及时排查治理隐患。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有效防范和整改事故隐患。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严肃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七)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监测监控。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在两年内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7座以上汽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推进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智能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管控能力。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必须于三年之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逾期未安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八)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九)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包括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二)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县(区)安办和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四)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市、县(区)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该报而未报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要从严追究隐患所在单位及政府有关领导的渎职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查证属实的予以适当奖励。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跟踪报道,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一)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有效解决基层基础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下、人员业务能力不适应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内设机构,配备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大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低于安全管理人员的15%,不得少于1人。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科研、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服务性机构,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资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专业服务性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从业资质。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巴中市矿山救护中队建设,抓紧建设巴中市危险化学品救护中队;各县(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适应实际需要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设立兼职应急救援岗位、配备兼职救援人员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抓紧建立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及时、指挥调动协调有力。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把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校课程的重要内容,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常态化。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巩固安全生产乡镇规范化建设成果,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健全督办会商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工会、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综合形势分析、重大责任追究等会商机制,合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保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改善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整改隐患、安全技术改造和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高危行业企业逐步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实施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奖惩。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县(区)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按照《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巴委〔2009〕115号)规定,严格落实对县(区)政府及市级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一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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