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要。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国力、制定政策规划、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统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准确判断形势,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统计工作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需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

(三)强化政府统计职责。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职责,建立完善部门统计联席会商机制,定期评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全省基层统计工作规划,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履职到位。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依法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解决能源统计、文化产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和基层统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全市建立能源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和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明确统计职责,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统计在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不得擅自设置统计调查项目,确因管理需要而必须设置的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置统计人员,明确行政领导为统计负责人,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和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部门统计的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归口管理调查单位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要对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本部门提供的部门(行业)统计资料能够客观反映全行业或全系统发展水平。各部门和垂直管理的金融、铁路、税务、电力、电信、邮政等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行业)报送专业统计资料时,应由其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同时抄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

(五)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政府统计机构要对GDP、工业增加值、城乡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粮食产量、生猪出栏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下管一级,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各部门(行业)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公布。新闻媒介需要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对擅自公布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有效整合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社会统计资源,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信息互换、资源共享的“三位一体”的大统计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前瞻性的统计分析研究成果,不断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主动性和全面性。努力提升统计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能力。

三、加强统计基层建设

(七)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开发区、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依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1-2人,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统计经验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业事业组织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八)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导基层统计填报单位依法承担统计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力争3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九)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实施各项统计调查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统计机构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和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要维护延伸到乡镇和村(社),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

严格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强化企业单位统计准入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企业的培育,建立健全企业培育库制度,加强指导,规范企业统计(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统计准入相关要件的完善。统计部门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实地核查、基础资料审核和申报工作,确保应统尽统。

(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市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11年全市实现三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市统计局组织制定县区和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系统、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以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平台为基础,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统计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统计调查对象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联网直报进程。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能够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适应岗位要求,进一步增强统计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统计人员准入制度,认真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市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校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教学内容,新闻媒体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增强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三)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机构。统计执法体系是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执法的基础。按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规范统计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统计、法制、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配齐配强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加大统计干部培养、交流和选拔力度,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县区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十六)确保工作条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各级政府要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提供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投入和基层统计建设,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机构承担的城乡住户调查及其他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

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市统计局每年要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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