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14〕144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助于查清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在我区境内抽取1607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40万人。

三、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自治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自治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自治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忠山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甘昶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令军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马合木提·吐尔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员:成立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建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党金华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

马建新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张立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肖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姚玉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

李刚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杨进军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阿不拉·玉素甫自治区统计局巡视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统计局巡视员阿不拉·玉素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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