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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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强对口援疆项目建设工作,是开展全方位对口援疆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载体。为加快推进对口援疆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高效、依法规范的要求,建立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项目前期审批、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援疆项目建设任务。
二、适用范围
(一)吉林省、黑龙江省对口支援阿勒泰地区综合规划项目;
(二)吉林省、黑龙江省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在规划外确定的支援项目。
三、服务方式
实行服务承诺制。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公开做出服务承诺,公示本部门的审批项目、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数量、负责科室、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及监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为对口援疆项目提供顺畅、便利的服务,主动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各种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
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按照同步受理、分头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应同时受理,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资料不全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完善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要件不完善的,审批部门先行受理,申请人必须在限期内补充完善资料。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或交办。如其他部门的批复文件是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本部门应先行受理并提前审查资料,获取前置批复文件后限时办结。
四、服务原则
(一)对口援疆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1〕79号)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管理。招标公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新计法规〔2001〕1474号)执行,或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网络)进行发布。对口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确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县(市)、喀管委在安排建设用地时,要给予对口援疆项目建设用地一定的倾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援疆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三)各县(市)、喀管委在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银行贷款贴息时要优先安排援疆项目建设资金。金融机构在安排贷款计划时,优先安排对口援疆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四)各级交通及电力、电信、供油、供水、供热、供气等行业和经营单位,要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合理制定配置指标,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对口援疆项目建设需要。
(五)各县(市)、喀管委、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证对口援疆项目建设的建材供应,合理调控建材市场价格。
(六)地区对口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对口援疆项目建设工作,定期收集项目实施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推进项目,及时发现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资金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要求县(市)、喀管委和有关部门限时解决或整改。
(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对口援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地区或县(市)有决定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属于自治区或国家确定收费的项目,要将收费的名目、标准和依据告知项目业主;对收费有弹性的项目,执行下限标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五、服务时限
(一)立项批复阶段。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原规定为4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原规定为20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国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审查工作,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批。畜牧、教育、卫生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竣工验收阶段。对口援疆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事项,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完工后20个工作日(原规定为三个月)内,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查报告。按照“先审查或审计,后批复”的办法,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批复。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审批该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提请完整资料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验收。财政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在15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和55个工作日(原规定分别为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和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审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自治区规定为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原规定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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