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09]101号
颁布日期:2009-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自治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为建立统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全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

核制度,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

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

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

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

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确保实现自治州“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自治州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企业”)。

三、评价考核办法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价

考核办法

1、评价考核内容。各县市考核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完成情况、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各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重点用

能企业节能量指标;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降低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辖区内企业节能量指标。单位GDP能耗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完成情况为

否决性定量评价指标,以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准,完成

情况以州统计局核定的降低率为准。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

根据指标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评价考核程序。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被考核

单位先自查自检,检查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书

面形式报州节能减排办。每年年底到次年年初,州节能减排办组织监

察、发改、经贸、统计、环保、建设、质监等部门进行评估核查,每

年3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3、评价考核等次。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

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75分以

上为合格,低于75分(不含75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的,必须在15天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具体计

分方法见附件1)

(二)对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具体节能工作目标任务以《自治州节能减排综合

性工作方案》、《自治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为准,

实行行业节能降耗指导考核,分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项内容,纳入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1)节能目标:

工业领域节能降耗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州规模以上万元工

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建筑领域节能降耗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建筑节能50%强

制性标准,库尔勒地区新建小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

标准。对全州城镇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到“十一五”

末,全州完成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太阳

能与建筑一体化供热面积增加2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供热制冷面积年

增10万平方米。

交通领域节能降耗目标: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

到“十一五”末,全州交通营运车辆百吨公里油耗比?2008年下降4%,

油改气车辆达到40000辆以上。

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目标:到“十一五”末,公用设施、宾馆、

商厦、写字楼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70%以上。全州重点商贸流通

企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较2008年降低8%。

农村节能降耗目标:“十一五”末,农村户用沼气池达2万户以上,

农副产品龙头加工企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节能降耗目标:全州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以2008年为基数,“十一五”后两年每年节电5%、节油5%、节水5%。

(2)节能措施:建立节能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工作措

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建立本系统的节

能考核制度等内容。

2、考核程序。州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州节能减排办提交节能

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本系统节能工作自查报

告。州节能减排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每年3月底前形成综合评

价考核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对州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

方式。以完成年度节能工作分解任务情况为依据,评定优秀、合格和

不合格等次。完成分解任务指标的为优秀,基本完成分解任务指标的

为合格,完成任务指标不足60%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部门,应在15日内向州节能减排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具体计分方

法见附件2)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1、评价考核内容。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节能目

标和节能措施。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节能量为否决性定量评价指

标,以州人民政府下达企业的节能总量及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降低

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

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完成率计分。

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

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实

施。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含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每年向自治区经

信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抄送州节能减排办备案。

2、评价考核程序。重点用能企业(含新增耗能企业)按属地管

理原则,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节能减排办提交本年度节能任务

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州节能减排办。州节能减排

办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每年3月底前

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3、评价考核等次。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75分

以上为合格,低于75分(不含75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

次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1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州

节能减排办责令限期整改。(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3)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节

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州人民

政府审核报州党委审定后,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

发区和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等次为优秀和合格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重点用能企业

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设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

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评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对评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重点用能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外,不得参加年度评

奖、授予荣誉称号,当年不得享受自治州财政扶持资金及相关优惠政

策,对其改扩建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除外)予以严格控制。评价考核

结果作为重点用能企业负责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单位及重点

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并负

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加快建立科学、

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

和检查机制,建立健全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

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本系

统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州、县市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

源统计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州节能减排办要加大对全

州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节能工作抓出成效。

附件:1、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表

2、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节能工

作任务表

3、自治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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