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 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 〕78号
颁布日期:2009-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

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现“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认定机构

地区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国税、地税、经贸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地区本级及各县(市)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申报范围

2008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2006年以前在哈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经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结果反映出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2.企业在2008年7月前未出现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生产经营亏损,2008年8月后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产品订单(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明显下降的;

3.2008年末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2007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本县(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四)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需提交《哈密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及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2007、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2007—2009年企业《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4.2007—2009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2009年《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

5.企业关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6.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作为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二、困难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具体程序

(1)申报

困难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报告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2)审核

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国税、地税等部门复核后报行署审批。申请缓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由行署批准,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经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担保或抵押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或抵押手续。担保或抵押物价值不低于申请缓缴限额。担保或抵押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4)签订协议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书。

(5)缓缴到期补缴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结束后,企业按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的约定按期补缴,按期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免征滞纳金。凡逾期不缴或未足额补缴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抵押合同》处理其抵押物,以冲抵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或按《担保书》承诺内容划转保证人银行帐户,以冲抵被保证人所欠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及缓缴期满后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2.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的有关规定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须按照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规定,继续按月向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足额支付。

(二)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对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被认定困难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行署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经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

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根据企业实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选择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困难企业申请并初审,报经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抄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稳定就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及时协助困难企业做好稳定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着力加强对困难企业申报工作的监督,严把政策关,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多登,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地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

3.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

4.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5.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6.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7.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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