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09 〕7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专院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新形势下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作为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大事来抓,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紧抓大企业、大集团进驻哈密实施开发和项目建设,亿吨级煤炭储运基地建设等有利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健全完善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切实做好未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返回原籍尚未就业的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及历年未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同时,积极开展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并建立定期联系及跟踪服务制度。
(二)加强对未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就业服务大厅等场所设立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免费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及时将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信息反馈至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加强大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要在做好大专院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的同时,重点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机构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就业为宗旨,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对接,了解掌握用工情况,并结合登记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要组织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英文缩写)创业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实现成功创业。
(四)切实做好就业困难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县(市)要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字〔2009〕7号)的实施,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今后,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除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外,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重点解决就业困难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三、积极鼓励和扶持大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对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办理;申报材料不全的,要积极提供跟踪服务。
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鼓励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评估、申报后,符合要求的,各级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单位)要优先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其货币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开办。
4.开辟创业经营场所。各县(市)要积极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开辟)创业市场等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创业经营场所。
(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符合其它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其它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毕业两年或两年以内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大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采取合伙经营方式和自发组织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为其提供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凡属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予反担保。在贷款期限内,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的要给予全额贴息。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专院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四、建立未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开展见习活动,促其尽快就业。对参加就业见习且未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进行补助,在见习期间,其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生活补助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各用人单位定期(每月初)就提供见习岗位情况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之后,按月将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直接拨付各用人单位。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
五、引导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建功立业
引导并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自2009年至2011年,地区每年选聘60名来自本地生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行政村任职,三年内实现每个基层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各县(市)要统一组织未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成立驻村工作组,到各乡(镇)基层行政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经县(市)人事部门核实并出具服务证明,作为各类招录工作中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依据。服务期间,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承担。其中,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企业要认真遵守《就业促进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招收大专院校毕业生,特别是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大专院校毕业生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在招聘人员时要按《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哈行办发〔2009〕47号)规定比例,优先招用本地大专院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性别、族别等歧视性限制条件。同时,各类企业要积极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提高参加见习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凡在见习期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积极组织举办供需洽谈会或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服务平台。
对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新增岗位上招用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执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各县(市)要主动与所在地大企业、大集团联系沟通,紧密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掌握用人需求,根据大专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情况,积极与企业协商制定培训计划,合理确定培训学时,组织毕业生开展定向培训,实现企业人才需求与促进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效结合,为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并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要根据大专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科学合理设置教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为企业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要加强对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推动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转变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
各县(市)及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地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帮助家长和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按市场需求自主就业。同时,要积极宣传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大专院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今后,每年9月份将作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服务月”,重点面向大专院校毕业生开展“岗位技能联系活动”,帮助大专院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