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牌督办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10〕44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挂牌督办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自今年5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95家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行署决定对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牌督办单位

(一)和田县永兴水泥制品公司。

(二)和田天盛实业有限公司。

(三)和田火炬热力公司于田县供热点。

(四)和田火炬热力公司民丰县供热点。

(五)新疆路桥总公司第一工程处。

(六)新疆西域工程有限公司。

(七)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挂牌督办事项

(一)和田县永兴水泥制品公司。该公司属和田县水利局预制厂改制后成立的民营企业,位于和田市大巴扎人口密集区,主要生产经营电线杆、空心板等产品。2004年,因该公司电线杆生产车间机械噪声严重扰民,周边居民投诉不断。2005年,地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限期治理,要求密封生产车间,安装隔音板,但未从根本上消除污染。2010年,该公司周边10余户居民多次联名投诉,经现场调查取证,其厂界噪声严重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成和田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31日前对该公司实行搬迁或关闭。

(二)和田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安装燃煤供热锅炉,锅炉房与和田县一小教室仅一墙之隔。近年来,和田县一小多次投诉该锅炉噪声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和学习。经现场调查取证,该公司锅炉厂界噪声超标,林格曼黑度为3.7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限期于2010年11月31前使噪声和粉尘达标排放。

(三)和田火炬热力公司于田县供热点。该公司自2008年在于田县集中供热以来,拒绝排污申报和执法检查,经多次说服教育仍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任何环保义务且态度蛮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09年5月,地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000元行政处罚,该公司至今仍未缴纳,限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依法缴纳行政处罚。

(四)和田火炬热力公司民丰县供热点。该公司自2008年在民丰县集中供热以来,拒绝环保执法检查,经多次说服教育仍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且态度蛮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限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依法缴纳排污费89086元。

(五)新疆路桥总公司第一工程处。该公司承建G315民丰—于田公路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总长36.38公里。2010年5月,地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发3.6万元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经多次催缴和说服,拒不缴纳排污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限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依法缴纳排污费。

(六)新疆西域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建G315民丰—于田公路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总长39公里。2010年5月,地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发3.8万元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经多次催缴和说服,拒不缴纳排污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限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依法缴纳排污费。

(七)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承建G315民丰—于田公路改建工程第三合同段,总长29.8公里。2010年5月,地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发0.7万元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经多次催缴和说服,拒不缴纳排污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限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依法缴纳排污费。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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