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和田地区2011年贫困农牧民食用碘盐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和田地区2011年贫困农牧民食用碘盐补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明电〔2011〕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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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和田地区2011年贫困农牧民食用碘盐补贴工作的通知
和行办发明电〔2011〕2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自治区碘盐价格补贴政策,全力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努力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我地区2011年贫困农牧民食用碘盐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此次食用碘盐补贴对象为各县市确定的农牧区贫困人口,按每人每年5公斤碘盐的标准实施补贴。
二、发放时间及地点
从今年10月到2012年9月为一个年度发放周期,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地点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碘盐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成立2011年贫困农牧民食用碘盐价格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何军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艾尔肯•库尔班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艾斯卡尔•买提肉孜地区卫生局局长
吐尔洪•扎克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蒋成章地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帕尔哈提•居麦地区盐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盐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帕尔哈提•居麦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各项日常事务。
四、发放方式
由地区盐务局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应补贴对象名单及数量,按照自治区盐务局划定的调拨区域调运碘盐,并负责将碘盐运送到各县市、乡镇、村发放点,再由各县市碘盐价格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分配名单将碘盐统一发放到贫困农牧民手中。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交旧袋领新盐工作制度和登记签收制度,确保贫困农牧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各县市贫困农牧民碘盐补贴资金分配表附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贫困农牧民碘盐补贴工作,及时成立贫困农牧民食用碘盐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协调财政、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碘盐发放、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自治区碘盐价格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碘盐补贴发放制度,对补贴对象、发放数量以及补贴情况等要在各碘盐发放点进行张榜公示,全程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碘盐发放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二)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碘盐发放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碘盐专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食盐市场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注明的“非卖品”标识,加大市场稽查力度,严防补贴碘盐注入市场,凡在补贴碘盐发放过程中出现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要严厉打击制售非碘盐、假冒碘盐等违法行为,确保各族群众身体健康。
(三)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碘盐发放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食用加碘盐、消除地方病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食用加碘盐的习惯。同时,要通过宣传,切实让广大农牧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此次碘盐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将本县市碘盐发放工作中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上报地区盐务局。
联系人:帕尔哈提•居麦
联系电话:20368042026882(传真)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各县市贫困农牧民碘盐价格补贴资金分配表
县市
需供应贫困农牧民
碘盐总量(吨)
所需补贴资金(万元)
自治区财政专项补贴(万元)
和田市
455
75.205
75.205
和田县
783
132.327
132.327
墨玉县
1339.1
226.3079
226.3079
皮山县
623.4
105.3546
105.3546
洛浦县
610
103.09
103.09
策勒县
381.5
64.4735
64.4735
于田县
634
107.146
107.146
民丰县
83
14.027
14.027
总计
4899
827.931
827.931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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