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计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 134号
颁布日期:2009-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9年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计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我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现将《2009年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计划》、《喀什地区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程序》、《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材料审查会会议纪要》、《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等四个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2009年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09年喀什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扎实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提高我区名特优农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外向型农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完成喀什噶尔大枣、喀什噶尔石榴、木纳格葡萄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任务区分

(一)地区质监局负责申报项目的牵头、组织、协调、督查工作,申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导,主动与自治区质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系和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1、2009年9月30日前,组织地区有关专家完成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预审和喀什噶尔大枣标准的评审工作。

2、2009年10月30日前,组织地区有关专家完成木纳格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预审和相关标准的评审工作。

3、加强与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协调,尽快完成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喀什噶尔石榴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组织的技术审查。

(二)地区林业局是喀什噶尔大枣、喀什噶尔石榴、木纳格葡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调配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制,积极做好申报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申报工作。

1、2009年8月25日前,完成噶尔大枣申报产品的送检工作。

2、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和喀什噶尔大枣标准的起草工作。

3、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木纳格葡萄申报产品的送检工作。

4、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木纳格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申报材料和木纳格葡萄相关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地区气象局、水文局、文体局于2009年8月30日前,向地区林业局提供申报材料涉及到的气候、水文、作物栽培历史渊源等资料,并向地区质监局提交地区农业标准化专家库成员推荐表(附后)。

四、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是推进名牌战略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认真负责地做好申报相关工作,确保喀什噶尔大枣、喀什噶尔石榴、木纳格葡萄在2009年底前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二)强化宣传,加强引导。申报工作关乎喀什对外形象,既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大事,必须把质量和实效作为核心,确保申报工作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研论证,充分彰显喀什噶尔大枣、喀什噶尔石榴、木纳格葡萄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密切协同,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地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尽快通过国家审查,及早发挥作用。

附件:喀什地区农业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喀什地区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程序

为规范和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提高申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成立产品申报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政府分管领导任申报组织负责人,相关部门参加,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当地质监部门,负责申报日常事务;或者政府指定协会或企业作为申报组织。

(一)申报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单位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组织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产品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申报组织以文件形式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保护申请。跨县域范围的,由行署组织申报。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国家质检总局,二份报自治区质监局留存。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应提供地区质监局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1、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4、申报材料

(1)所报产品应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特征,特别是要和特定的地域、气候、环境、人文相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通用产品,申报材料中应对此分别进行重点阐述。申报产品名称结构为地域名称加通用产品名称。

(2)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①产品名称、类别、地域范围

②产品的品质特色(理化特性、感官特点)及与生产地域的关系

③产品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土壤特点)

④产品的人文特征(历史渊源、现时状况)

⑤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加工工艺、安全卫生条件、加工设备的技术条件)

⑥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产量、产值、销售范围,包括出口情况)

5、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6、如果是以企业(协会)名义申报,且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该企业(协会)注册商标的,须附该企业(协会)允许保护区域范围内其他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该名称的声明。

二、预审阶段

为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地区申报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以及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地区申报机构将相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质监局进行初审;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初审阶段

自治区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申请保护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将所有材料发国家质检总局。

四、受理阶段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理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方式及内容与自治区质监局基本相同。地方政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告后两个月的有效期内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后,地区申报机构组织草拟陈述报告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五、审核阶段

(一)两个月公告期满后,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专家审查会相关事宜由地区质监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协调联系确定。行署相关领导参加审查会作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公告,表明该产品通过保护审查,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根据批准公告,制订、修改相关产品标准。会同各级标准化业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程序和费用,同国家标准委、中标协、地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地区标协联系。

六、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

(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核;

(三)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四)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七、组织机构和职能

地区组织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

(一)申报机构成立办公室,申报办设在地区质监局,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报项目、申报计划、经费预算以及申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2、负责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3、组织实施标准和申报材料的评审,负责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

4、负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协调工作。

5、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

6、完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

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经贸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农产品、林产品、畜牧产品、工业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提请质监部门评审、备案、发布。2、负责提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文件资料。

3、负责提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样品及送检工作。

4、完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材料中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资料。

2、参加申报机构组织的会议,执行申报机构下发的文件,完成申报机构安排的工作。

本工作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由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材料审查会会议纪要

2009年6月16日,行署副专员阿布都艾尼•依干拜尔迪同志主持召开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材料审查会,地区质监局、林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园蚕中心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地区林业局关于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的起草过程及全地区红枣产业发展状况的介绍,与会专家对申报材料中的产品名称、历史渊源、质量特征、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会议对喀什噶尔大枣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下一步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安排。现将会议研究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通过有关各方特别是质监部门的努力,在不到五年的时间,我区6个产品相继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评审注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总数位居全疆首位,为我区发展现代农业、外向型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指出,喀什地区是农业大区,农业是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目前,我区特色农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种植,如何提升产品质量、推进名牌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特色农产品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是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地委书记史大刚同志多次对我区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做出重要阐述并提出具体要求,各级领导要不断提高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申报与评审注册后的宣传、营销、监管脱节的问题,维护我区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声誉,确保已注册的产品卖出好价钱,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我区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作机制,今后每申报一个产品,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申报计划,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名单报质监部门备案,以便沟通协调。保护范围涉及两个县及两个县以上的产品,统一由地区组织申报,本县范围的特色产品由各县自主申报。地区今年要完成喀什噶尔石榴、喀什噶尔大枣、木纳格葡萄的申报工作。拟定地区林业局为喀什噶尔石榴、喀什噶尔大枣的申报主体,喀什市人民政府为木纳格葡萄的申报主体,要承担产品申报工作,负责提交申报工作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提高申报工作的有效性,地区质监局要尽快制定喀什地区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程序,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专家库,与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有关的单位都要纳入其中,积极提供专家名单,并报质监部门备案。

会议要求,质监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与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协调,打好基础。地区林业局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如期完成申报材料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涉及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各单位,都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积极支持配合,为我区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做出贡献。

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阿布都艾尼•依干拜尔迪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石德胜行署副秘书长

冯建国地区质监局局长

石绍桦地区林业局局长

成员:李阳地区发改委主任

刘开银地区经贸委主任依明•司迪克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跃进地区农业局局长

袁青梅地区水利局局长

郑重地区科技局局长

阿力木江•阿西木地区文体局局长

周宇晖地区招商局局长

胡林金地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

王勇地区气象局局长

袁强地区供销社主任

傅炼军地区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罗国亮地区园蚕中心主任

热夏提•斯迪克地区林业局副局长

黄建新地区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喀什噶尔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地区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建国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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