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克政发〔2013〕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克州人民政府2013年7月3日会议研究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9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克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克州党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克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克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五、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克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克州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克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克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克州州长召集和主持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克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克州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克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报告。受克州州长委托,可代表克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克州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克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以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加大民生投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在改革发展中实现民生改善,在改善民生中实现克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州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提请克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由克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

十八、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克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克州人民政府。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克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克州人民政府备案,由克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定期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涉及全州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专项支出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等由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克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报经克州党委批准同意。

二十二、政府各部门提请克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三、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克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的实施、执行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克州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克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克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积极开展信访接待日活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克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二、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三、克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克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克州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有关领导以及与会议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克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克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十五、克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与会议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克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克州党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讨论研究提交克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克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研究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六、克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确定。

克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的书面请示,由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批示提出,经秘书长复核确定列入会议方案,报常务副州长审核,州长审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对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等议题,尚未协调一致的,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七、克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可指定副职参加。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要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

三十八、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克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发布。

三十九、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问题,土地出让和重大项目审批等事项;

(二)研究属于州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上级领导或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做批示的贯彻落实事项;

(四)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专题会议由受委托的副州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县(市)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议题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克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州长参加,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政府秘书长参加。

四十一、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原则上归类合并召开。受委托由克州有关部门组织在克州召开的全国和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应经克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二、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重在解决问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召开视频会议,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三、克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克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四十四、克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发。

以克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以克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克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签发;属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政府各部门要求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由分管副州长提出意见,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四十五、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克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式四份报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克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或需由领导同志审定的具体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克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克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克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克州人民政府决定。

四十七、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克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克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各部门对克州人民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四十八、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克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九、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克州党委的各项决策与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克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克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一、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五十二、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外宾来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克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准。克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严格按自治区、克州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五十四、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弘扬新疆精神、践行新疆效率,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

要做到思想上求实、作风上务实、工作上落实,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为加快发展、科学跨越打下坚实基础。

五十六、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克州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八、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九、克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克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克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理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一、除克州党委、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克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除因特殊需要,不得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克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州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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