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9失效日期:2014-05-0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2〕2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围绕“民生建设年”认真抓好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应用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10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确保“中国·伊犁”门户网站“州长信箱”高效运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州长信箱”是州人民政府听民言、察民情、知民心、聚民智、解民难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实现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州长信箱”转办件的办理工作,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人:马丽琼,联系电话:8024006180998362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州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长信箱(以下简称“州长信箱”)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州长信箱”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信访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州长信箱”在“中国·伊犁”门户网站设立,是州人民政府主管的通过网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和窗口。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州长信箱”的管理机构,负责“州长信箱”的日常管理、维护、邮件转办和办理结果的回复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是“州长信箱”转办件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转办邮件的依法及时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州长信箱”邮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有信必接、有难必办、有求必应”和“急事急办、注重时效、接转及时、反馈迅速”的原则。

第六条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州长信箱”转办的邮件,对咨询建议类信件,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准确地予以解答;对投诉类信件,要及时查处,抓好落实,避免出现重复投诉。如出现职能交叉的,由首接单位负责答复。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说明道理,以求得群众的理解。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即刻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州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伊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州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州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咨询和建议;

(六)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需要“州长信箱”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州长信箱”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属于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请求的;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四)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五)个人与单位或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报告的事项;

(七)其它不在州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州长信箱”的办理流程

(一)签收

“州长信箱”邮件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确定的专职信箱管理员负责受理,在每个工作日定时接收。对群众来信按照咨询、建议、投诉、举报四个类别和反映问题的复杂程度进行分类筛选、整理、编号、登记。

(二)办理

经审查,对一般性的咨询、建议,以及社会管理日常工作的投诉等普通邮件,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邮件办理意见,直接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要求。

经审查,对涉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信件或跨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信件等重要邮件,由“州长信箱”邮件管理员呈报分管秘书长提出办理意见,再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州长信箱”邮件管理员将邮件及领导批示转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州长信箱”转办件的办理工作,并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具体承担“州长信箱”转办件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十条“州长信箱”邮件办理完毕后,由承办单位将邮件办理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州长信箱”管理员。对普通邮件,由“州长信箱”管理员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进行网上回复;对重要邮件,办理结果呈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州长信箱”管理员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回复。

“州长信箱”邮件的办理结果,原则上直接向来信人答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敏感性较强的信件外,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邮件,可以在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答复。对如举报类特殊信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举报人的意愿,保守来信人的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来信人的姓名、电话及发信IP地址等有关资料。

各承办单位对邮件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核把关,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反馈至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如因回复内容出现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州长信箱”邮件实行限时办结制。普通邮件,自签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重要邮件中,凡不需调查、协调可以解决的邮件,自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需要经过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自签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因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具体承办单位要在办理结果中对延长原因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每季度对“州长信箱”邮件受理、转办、办结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超过回复时限而又未说明办理情况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进行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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