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200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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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9〕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通过城乡规划统领,进一步统筹全州城乡发展,着力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镇化水平,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州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引领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城乡资源,实现城乡地域与空间、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高效协调发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更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加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滇西中心城市建设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注重特色、完善功能、技术进步、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要求,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不断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努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更好地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把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幸福感、满意度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本化规划、人文化建设和人性化管理,整体提升城乡综合功能,使人民群众成为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受益者。
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在全州范围内实现生产力和产业发展的优化布局,实现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的优化配置,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补、双向驱动、一体化推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努力建立城乡规划一体化新机制。
坚持集约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州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镇规模,注重生态建设、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保护,大力推进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强化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三)目标和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乡规划工作要围绕省州党委、政府确立的城镇化发展战略,按照“做强滇西中心城市、做优县城、做特乡镇、做美农村”的工作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地加快编制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层级明确、管治有效、民主透明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统领和指导调控作用。到2012年,使全州城镇化水平达到36%以上,城乡布局更加合理,城镇功能更加完善,特色更加鲜明,社会更加和谐,努力把大理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的美好家园。
1、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建立以城镇体系规划、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体系,引导和控制城乡各项建设科学统筹、合理布局。
——开展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大理城市建设现场办公会和州委、州政府对滇西中心城市建设的要求,抓紧编制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发挥其对滇西中心城市建设的协调整合作用。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大理市为核心,把周边部分县的相关区域纳入滇西中心城市统筹布局和规划,在协调处理好大理市和周边部分县发展关系的基础上,从更大范围和层次上统筹考虑滇西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与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实施的关系。
要在全州范围内统筹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州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纲要、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县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的要求,深化和完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尤其要结合实施“千村扶贫”工程、“示范村建设”工程和“扶贫综合开发园区”工程,以大理市和11县地处交通主干线沿线、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自然村为重点,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到2012年,镇和乡规划编制或修编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力争完成30%以上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委会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划定村庄的建设范围,规范和管理村庄的各项建设活动。
——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县级以上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在201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到2012年力争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启动县城以外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到2012年完成全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重要地块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强城市交通、市政公用工程、各类工程管线、防灾、绿化等专项规划编制。加快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2、建立依法规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要牢固树立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的意识,使城乡各项建设都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不盲目建设。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其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地块性质和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等的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内制定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目前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能够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实施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管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机制。州政府成立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州规委),统一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乡规划工作,对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专家把关、公众监督、集体决策制度,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州规委进行前置审查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
——全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其它区域性城乡规划;
——全州范围内的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审查:区域性重大项目的选址;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十一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重要建设项目;(注: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重要建设项目是指①核心保护区内所有项目;②建设控制区内主要街道临街公建项目,一般街巷交叉节点项目;③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内的项目;④重要公共建筑(庙宇、场馆等)等)
——其它需要审查的项目。
各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应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加强城乡规划前置审查力度,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各级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城乡规划按级审查、审批,抓好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管理权限统一由州和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得分散和下放。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必须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各县(市)国道、省道、重要交通干道沿线两侧的的重要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一律按照规定的审查和审批权限进行上报审查、审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或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查、审批。
州规委进行前置审查的项目中,以下建设项目的“一书二证”的核发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中央、省、州属建设项目;
——其它项目:
滇西中心城市框架范围内的市县(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巍山县):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游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含土地价)以上的建设项目;漾濞县、洱源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巍山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
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含土地价)以上的建设项目;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应规划管理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严格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划拨土地的,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出让土地的,应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集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同时要严格执行《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建立规划、国土等部门之间规划变更通报制度,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后涉及变更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相应级别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通报国土部门,方能办理后续手续。
(四)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动态监督管理,保证规划依法实施。
(五)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管理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继续强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年由州规划局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州城乡规划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州、县(市)规划监察大队要及时对城乡规划区未批先建、擅自更改批准规划、少批多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
四、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和协调落实机制。各县(市)、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从人员、经费及管理措施上保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开展,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组的作用,管理好本村、组的各项建设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城乡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二)保障城乡规划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州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城乡规划的补助,各县(市)、乡镇每年要根据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和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优秀规划设计单位,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四)积极推行“阳光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实施“阳光规划”,使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与监督等各个环节,真正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规划编制阶段,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实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并依法建立听证制度;建立城乡规划公开查阅制度,创造条件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展览公示。从各个方面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指导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定。严格遵守和落实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工作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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